我26岁,女,在政府单位做文员四年了,工作是早上8点半到中午11点半,下午2点半到5点,周六周日休息。头两年觉得还好,工作轻松,主要是那个时候我的主管很好,很能干,他对我说只要有他在,就不会让我吃亏,后来因为他与领导发生冲突,被领导换了,换了个主管后,那个主管什么都给我做,是整个单位的电脑工作都给我做,还到处说我什么都不做,每次有错误就说是我犯的,功劳全是他的,还到大领导面前说些无中生有的话来中伤我,他还每天跟我打电话,说的都是些工作方面,但是根本没有用的话,连休息的时候都会打,搞的我有段时间严重的幻听和失眠,连他老婆都到单位里面来问我怎么看第三者,就知道他找我找的多频繁了,这件事让我觉得特委屈而且还特恶心,我才看不上那么个伪娘。
后来领导叫我们去改签合同,是外派合同,当时很多人都签了,我也跟随大流签了,但后来签了之后才知道是违法的(我问过律师),但是这个工作是托关系找来的,我不好说什么,当时有几个人没有签合同,单位赔了她们万把块就了事了,签合同之前,单位说要涨500块工资,这也是我签合同的原因之一,谁知后来签合同一个月之后,单位说上面不批,工资不涨了,还说保险涨了,还扣了我们100块,刚来的时候是900加两险,后来第一年涨了50块每个月,第二年涨了20块每个月,后面几乎没涨了,在签合同签我们是1098块,加养老医疗险,签合同一个月后,变成了998,加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看过的人应该知道失业保险一个月10几20十几块钱,单位扣了我们一百,我们就都知道被单位骗了,但是因为我们这些人都是走路子进来的,所以都不好说什么,但是我心里就梗的慌,越是政府单位越会欺负人,后来我问了人说因为外派了,所以工资绝不会再涨。再后来我流产了,请了一个月的假,上班的那天我记错了,我以为是第二天上班,但应该是那天就上班,所以我没去,到了9点,领导打电话来对我说你太拽了吧,比那些正式职工还拽?就把电话挂了,然后我就去了,到了后主管跟我说领导叫你滚蛋,我肯定很不高兴了,一个月,没有一个人打电话问候我,平时事情就都给我做,现在跟我丢这句话,正要去理论,那个领导好像什么都没有发生过的对我笑嘻嘻的,我就不好做声了,后来还阿生了很多事情,太多了,都说不清楚,最近领导还说我们太舒服了,这1000块的工资拿的太容易了,我就奇了怪了,不是我们这些人,他拿来的那些名次成绩啊?!
我们这个分单位就我一个合同工,其他都是正式工就是公务员,他们不做事或做的很少,年薪是十万,他们的事情都会给我做,只要我说事情多做不来,他们就会说你哪来的事情做,你不做事,我们养你干什么?我觉得在这里事情做了,却得不到想要得到的尊重。
总的客观的来说,这个工作算舒服,时间固定,一般不会加班,但离我家很远,工资低,年薪是1万多,加保险不到两万,把保险除开,我每天的工资是45块,车费是13块左右。
也不会再涨,主管和领导都令人讨厌,万群不把我们这些文员当人看,期间发生很多摩擦我就不细说了。
差不多就这个情况,大家认为这个工作还有没有必要做下去,不要跟我说骑驴找马,如果是你自己,你还会不会做下去?会怎么做?
劳动者工作不开心要不要辞职取决于劳动者本人,劳动者辞职的,只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你是不是说不清具体的原因,只觉得不开心,哪哪都不对劲。作为一个职场人,如果一份工作不开心就想辞职,这是很正常的心理现象啊。对于想辞职的人来说应该用梦露定律分辨一下,看自己在职场中到底是哪方面出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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