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的给付的法律关系。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债可以分为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自由决定。
2、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加以决定的债。单方允诺属于意定之债。在单方允诺之债,当事人的意思自由表现为表意人一方的任意,对方当事人因仅享有债权并不负担债务,故仅有表意人一方的意思自由这种债的关系就可成立。
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自由决定,债可以分为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这种分法是债的分类中的最基本的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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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二者区分的意义
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的债。
法律承认意定之债的法律效力,是民法私法自治精神的必然要求。由于当事人对于自己的利益最为关心,也最能妥善处理。
因而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能够反映当事人的利益要求,除非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自由、不真实,法律自无主动加以干预的必要。
区分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意义在于,前者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在债的客体、内容及债务不履行的责任等方面均可由当事人约定;而在后者,债的发生及效力均由法律规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法定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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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之债是指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①一般来说,法定之债主要包括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等等;
②另外,法定之债的内容由法律直接予以规定。
2、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加以决定的债。
①据了解,单方允诺属于意定之债;
②而在单方允诺之债,当事人的意思自由表现为表意人一方的任意,对方当事人因仅享有债权并不负担债务,故仅有表意人一方的意思自由这种债的关系就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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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的相关明细
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债的发生存在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这两种不同的情况。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既然有发生的情况,自然也会有消灭的情况,债务的消灭就是双方当事人终止权利义务的时候。其中的具体表现如下:
1、清偿
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而使其自身消灭。
2、抵销
是指双方互负同类给付债务,各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法律行为。抵销权为形成权,当事人以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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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
法定之债的法定有两层含义:
①债的发生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问当事人有无发生债的意思,即使当事人没有此种意思,或者当事人事先约定不发生债的关系,在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时债的关系也当然地发生。
②债的内容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例如,当不当得利发生时,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就产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这种义务的产生及其内容都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因而不当得利之债为法定之债。
二、意定之债
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加以决定的债。单方允诺属于意定之债。在单方允诺之债,当事人的意思自由表现为表意人一方的任意,对方当事人因仅享有债权并不负担债务,故仅有表意人一方的意思自由这种债的关系就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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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意义在于
1、前者贯彻意思自治原则,而在后者场合,债的发生及效力均由法定。
2、上述各种债的法律特征不 同,法律调整也各不相同。
另外,无因管理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缔约上过失之债,都属于法定之债。法律规定这些债为法定之债的理由各不相同。
1、不当得利之债的设定在于使无法律上原因而发生的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变动得到纠正,
2、无因管理之债的设定在于奖励互助行为并对善意干涉他人事务者给予一定的约束,
3、侵权行为之债的设定在于弥补受害人因他人的不法侵害而受到的损害,
4、缔约上过失之债的设定在于使善意依赖他人的当事人不因依赖而利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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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意定之债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1、法定之债是指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法定之债主要包括: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等,法定之债的内容由法律直接予以规定。
2、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加以决定的债。
单方允诺属于意定之债。在单方允诺之债,当事人的意思自由表现为表意人一方的任意,对方当事人因仅享有债权并不负担债务,故仅有表意人一方的意思自由这种债的关系就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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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意义:
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的债。
法律承认意定之债的法律效力,是民法私法自治精神的必然要求。由于当事人对于自己的利益最为关心,也最能妥善处理。
因而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能够反映当事人的利益要求,除非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自由、不真实,法律自无主动加以干预的必要。
区分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意义在于,前者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在债的客体、内容及债务不履行的责任等方面均可由当事人约定;而在后者,债的发生及效力均由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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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主要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
法定之债的发生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管当事人有无相关意思表示。换言之,法律规定了的“法定之债”,当事人就有义务去赔偿、返还或是补偿,而不管其主观上是否愿意。
比如:不当得利产生时,某收银员多收了顾客的钱,收银员就得履行法定义务,返还多收的钱,这“多收的钱”就是因不当得利产生的“法定之债”。
2、意定之债
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加以决定的债。合同之债和单方允诺都属于意定之债。即债的关系的发生建立在双方或一方意思表示的基础之上。
比如:合同之债:张三表示出100万,购买李四的古董,李四表示同意,这个买卖合同即成立。双方都是债权和债务人。单方允诺也属于意定之债,即仅有表意人一方的意思自由这种意定之债的关系也可成立。
比如:单方意思表示(比如捐助行为)是意定之债,张三表示捐助100万给希望工程,这属于单方的意定之债,只要张三年满18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种捐助就是有效的,希望工程作为债权方可以获得100万的捐款。
3、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区别
法定之债,债的发生及效力均由法定,意定之债则贯彻意思自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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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的区分意义:
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的债。
法律承认意定之债的法律效力,是民法私法自治精神的必然要求。由于当事人对于自己的利益最为关心,也最能妥善处理,因而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能够反映当事人的利益要求,除非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自由、不真实,法律自无主动加以干预的必要。
区分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意义在于,前者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在债的客体、内容及债务不履行的责任等方面均可由当事人约定;而在后者,债的发生及效力均由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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