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跟上任业主租的房租,因为拖欠房租,按照深圳的房屋租赁合同,租客已属违约,合同失效,上任业主让她搬走,她搬走了大部分的东西,留下一些不值钱的物品,我自从接收这房子以来也多次催促租客要么签租赁合同,交房租,要么搬东西走,但是租客都以种种借口不搬,又不交房租,已经两个月了,现在东西还留在我房里,我又要用房,我该怎么处理这些东西呢?证据补充:我们没有签租赁合同的。
租房市场日渐火爆,但房东们也经常忧虑一件事情,就是房子租出去,租金收不到该怎么办?承租人不交房租,出租人可以采用法律手段维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这里的合理期限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双方可以协商。如果出租人经要求后还是拒不缴付,出租人就可以请求法院强制其缴纳租金了。如果是经合理期限后承租人逾期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房东采取解除合同的措施,一定要将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到承租人,否则合同未解除。另外,承租人不交房租也构成了违约,出租人可以要求其支付合理的违约金。另外,根据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可以在订立合同时自由创设权利义务,以及对违约责任作出规定。因此,如果担心承租人日后不交房租,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时可以对违约的处理方式作出约定,包括解除合同、违约金的计算、甚至包括一些停水、停电措施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在第三人见证下打开门锁,将租客物品放置一处或搬离房屋后存管。等租客返回结算有关费用后再将其物品返还。
1、你们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没有约定前述问题的,则房东可依留置权处理。即在第三人见证下打开门锁,将租客物品放置一处或搬离房屋后存管。等租客返回结算有关费用后再将其物品返还。
2、如果是恶意欠租,则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收回房屋的权利,按照新的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累计三个月未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十五日内仍未支付的,出租人可解除租赁合同,你的房屋承租人发生拖欠租金三个月,你须履行催告的义务,在承租人15天仍未支付的情形后可解除租赁合同。关于损失部分,因承租人违约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租赁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损失,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3、当然,新的规定对出租人享有的解除权进一步进行了明确,如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房屋,或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纠正或恢复原状的;另外,经营用房承租人累计六个月未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在一个月内仍未支付的,出租人可解除租赁合同。必要时可以报警,但因涉及民事纠纷问题,所以最好请执法机关介入,承租人在占有、使用房屋时,最基本的义务就是按合同交纳租金。这同时也是出租人通过出租行为获取收益,行使收益权的表现。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出现这种情况直接去深圳当地的租赁服务平台投诉,直接百度搜索就可以;
可以去E房东APP上去投诉租客,可以去应用商店去搜索名字,直接下载,这个软件专门过滤不良租客,房东专用(因你是租客,你可以建议你的业主试试),以上也有一部分对租客的威慑力,她的不良租房行为会被登记在册,以后她很难租到房屋;
这种情况应该由房东出面与租客交涉,而不是主要你出面;
关于这些财务,建议房东也不要随意处置,这后续也会比较麻烦,可以把财务做个备案记录,如果去公证处会有公证费用的牵扯,建议取折中的办法,相对合规程序上的,就是把她的财务做个清点,录像拍照,找个第三方没有利害关系的人登记,做个证明。
看了这么多关于投诉租客的问题,个人认为作好租客的筛选和租赁合同的签订太重要了。
【分析解答】
房东可以邀请租客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敦促其履行剩余期限的交租义务,发出催告通知后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租金的,房东可以根据租赁合同中的有关约定条款通过法律手段提起诉讼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并有权收回房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五十三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十五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