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拒绝收房,对房产商有损失吗?

如题所述

有,但是必须要有以下法律规定的理由才可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

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1
  要看业主拒绝收房的理由:
  如果是房屋质量问题,如漏水,门窗不严密、墙体严重开裂等无法入住的问题,确实可以拒绝收房,开发商应在合理期限内修理完毕,并支付业主因延迟入住造成的如租房损失等费用。也可以要求在修毕收房后再支付物业管理费。

  如果开发商已经达到交房的约定条件,拿到竣工备案表等文件就已经具备交房的要求了,而且开发商会通知业主收房并存证(如挂号信等),业主不收也不会造成开发商的延期交房违约,而且如果不收房,物业费也会开始计算,因为根据规定不管是否入住,物业费要照交的,因为物业已经提供了服务。

  所以不是影响入住的质量问题,建议不要贸然拒绝收房,否则耽误了自己的时间,也没有实际的好处。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6
如果开发商已经达到交房的约定条件,拿到竣工备案表等文件就已经具备交房的要求了,而且开发商会通知业主收房并存证(如挂号信等),你们不收也不会造成开发商的延期交房违约,因为他们已经把钱拿到了,当然你的钱没有交清或者按揭没有开始你也不具备收房的条件。而且如果你不收房,物业费也会开始计算,因为根据规定不管你是否入住,物业费要照交的,因为物业已经提供了服务,你不去享受是你的事情,钱必须交,不信打官司你也不会赢。主要看看房子是否有重大缺陷,有没有违约的地方,不然拒绝收房就没有意义。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5-08-17
如果到了收房时间,开发商书面摧告你收房,你不到或无法到现场收房,你应当书面通知开发商,并与开发商说明理由,双方约定到现场收房的时间。否则,时间太长,过了合同约定收房的一定时间一直拒不到现场收房,开发商可以以他们按合同约定已经履行了交房手续,视为已交房。而且有的开发商可能在住建局还押了销售保证金(一般为整个开发项目的5%左右),如果有业主不收房,长时间造成开发商的销售保证押金无法取出,他会以业主无正当理由拒不收房,造成他们押金利息损失为由,主张要求拒绝收房人赔偿,这就对业主不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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