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不一定要写被告的身份证号码。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在写起诉状时,必须写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对于被告的身份证号码,可以不予书写。原告去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对于被告的信息,不需要详细的说明,只要原告提供的信息能将被告与其他人区别开来,人民法院能明确知道被告是谁,人民法院就会作立案处理,对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进行审理;原告提供的信息,无法将被告与他人区别开来的,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立案,并且告知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知道后,能提供被告其他信息的,可以再次去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