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后买的房屋,无论写谁的名字,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夫妻双方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买的房子,所以,即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但是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