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级伤残能赔偿多少?(交通事故)

九级伤残能赔偿多少?(交通事故)

我哥哥是江苏省淮安市淮区人,2005年4月14日出的车祸,现在这段时间要解决处理了!现在他去做了伤残鉴定,头部积液定9级伤残;后期治疗费1.5-2万元,每两个月要检查一次,每次约需180元,还要定期吃药。2006年3月30日出院后期治疗费用是由我哥哥自己出的;我哥以前是在家务农!
再此,关于此次事故的责任认定书,交警部门出具,我哥不负任何责任。
请问:就此以上,1、我哥哥应该能够赔偿多少?
是9级伤残补助金+后期治疗费用+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
2、请问误工费是怎么算的?是按每年5276元(还是更高)取值算的吗?
谢谢!!

非常感谢您的回答! 请问:现在算的标准是不是比5276元更高,是5800多吗?谢谢 2007年度怎么算,谢谢

交通事故导致的九级伤残分为两种,一种是单纯的交通事故导致的九级伤残,另一种是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九级伤残,两种伤残的赔偿标准是不一样的。
一、交通事故导致的九级伤残:
1.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和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2.具体的赔偿项目和金额的计算标准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计算。
二、 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九级伤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如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伤残的,可享受如下工伤待遇:
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
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
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由工伤职工所在地标准发放;
5.工伤赔偿:
(1)如果继续在单位工作,不辞职的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级工伤为9个月本人工资。
(2)如果选择辞职不干了的话,在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同时,还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的金额由工伤职工所在地制定,地区不同,赔偿额度也不同,可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6-19
江苏省200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项 目 标准(元/年)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8622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5276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3567
职工平均工资 ()
住院伙食补助费 18(元/天)

因您未说明白,在这里粗略的告诉您。
您哥哥应该获得以下赔偿:
1、医疗费: 医疗费按照医疗机构对当事人创伤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计算,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支付。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根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或者鉴(评)定机构出具的鉴(评)定结论,按照必需的费用给付。
当事人身体受到损害,原则上应在县级以上(包括县级)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治。但因抢救的需要,受伤当事人可以到最近的医疗机构(包括县级以下各种医疗机构)救治。
当事人受伤经过治疗伤情平稳,但仍需继续进行康复、对症等治疗的,经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治疗,其治疗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当事人在伤后住院治疗期间需要外购药品的,必须由该医疗机构出具相应的证明,并与伤情治疗的需要相符。
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当事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当事人误工时间,根据其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治证明确定。当事人因伤致残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最终评定伤残的前一日。伤残评定时机,按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l8667—2002)的有关规定确定。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江苏省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不是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276元去计算。
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状况,当事人所需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人员的人数以及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其劳务报酬参照江苏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平均工资标准和当事人所需的护理依赖程度计算。
护理依赖程度,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者护理依赖程度确定标准确定。护理依赖程度分为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当事人需要完全护理依赖的,其护理费参照江苏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平均工资标准,按照 100 %的比例计算;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的,其护理费按照完全护理依赖金额80%的比例计算;需要部分护理依赖的,其护理费按照完全护理依赖金额50%的比例计算。
护理人员的人数,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评)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的人数。
护理期限,当事人在住院治疗期间需要护理人员(陪护人员)的,应当有医疗机构的证明。所需护理人员的期限,按照医疗机构医嘱的时间计算。其护理费按照完全护理依赖的标准给付。
当事人出院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仍需护理依赖的,必须由 医疗机构出具医嘱证明或者诊断书确定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护理费按照部分护理依赖的标准给付。时间超过三个月仍需护理依赖的;应申请鉴(评)定机构对当事人是否需要护理依赖进行确定。
当事人因伤致残不能恢复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需要长期护理依赖的,应由鉴(评)定机构依据《护理依赖程度确定标准》,确定当事人是否需要护理依赖及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依赖的期限按照伤残赔偿金给付的年限计算。
4、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据,并与就医时间、地点、人数、次数相符。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江苏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的标准计算(18元/天)。
6、营养费当事人因身体受伤在住院或者康复期间,医疗机构有明确意见应给予营养补助的,营养补助费参照江苏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的标准计算(18元/天)。
7、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的伤残等级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江苏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照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九级伤残:元×20年×20%(九级)=元。
8、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按照江苏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农村居民,按照江苏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按照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当事人死亡或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前,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当事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江苏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9、交通事故所致的财产损失,按照其实际减少的价值、修复费用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10、精神抚慰金:当事人身体因伤致残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并依据相应伤残等级,按照每个级差10%递减计算。

参考资料:更多请查看乐途旅游问问 http://my.lotour.com/ask/AskTopicInfo.aspx?id=33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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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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