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据你提供的情况判断,法院执行工作人员应该是发现被执行人账户有变动,并查出该笔账款转移到了你的账户之下,执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有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故将你账户钱款直接划拨。
这种情况下,你可以准备好被执行人欠你钱的证据(欠条或者借条、借款时转账记录等)向执行法院提违法执行行为异议,执行法院应于十五日内审查,并裁定撤销或者改正,对裁定不服,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关于实体方面,银行存款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也即,存到谁名下后便归谁所有,再加上如果你和被执行人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借贷关系,法院不应划拨。这个观点是我个人对执行方面的一些理解,明确的你说的这种情况没有找到法律规定,不过建议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另有一相似案例辅证,区别为这里的转移行为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辅证案例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九起反规避执行典型案例之四。
下面是一些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执行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六条
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对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
(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