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第一次起诉法官会判离吗?

1、我以家庭暴力为理由起诉离婚,08年因为他不给家用打我,有报警回执、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去年八月打我妈妈有管理处员工签字做证的事件经过,这样的情况法官会判离吗?机率有多大?2、现有房产在按揭,房产是他的名字,是在婚前做的按揭贷款的,但《房屋认购书》是我签字,并交了五千元的订金,他在开庭时说,按揭房屋时我和他的钱合在一起开支的,我们没签任何婚前协议,但在录音里:他承认此房产一人有一半的,就是去到法院也有我的一半,虽然当时没写我的名字。此房产法官会怎么判?会不会认定为共同财产3、我有一个四岁半的男孩,在诉讼申请时我要求争取小孩的抚养权。我已经五年多没工作了,他在去年年尾也结束了与人合作的公司,至今也没工作,我的小孩法官会判给谁?另外,开庭时书记员先问我们双方的调解态度,我愿意调离,而他要调合,然后法官才下来开庭的,开庭后法官并没有问双方房产及小孩抚养权的意见,并给了双方五天的,开庭补充文字说明时间,和十五天的双方自行调解的时间,这样的看来法官会判离吗?我这个案子是以普通程序来办案的,请问开庭后一般来说多久会下判决书。

  1、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家暴,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一般会视为夫妻感情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第一次就会判决离婚;
  2、法律依据:《婚姻法》(2001修正)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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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4-22
我国《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该进行调解,同时又规定,人民法院判决准许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缺席,会给人民法院认定感情破裂带来一定难度,所以许多法院很慎重;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经公告下落不明的,采取缺席判决的诉讼程序。
《婚姻法》关于调解作为判决离婚前置程序的规定并未排除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如果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于传票不接法律规定:
对方不接传票,可以公告送达。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本节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法院规定的开庭时间内,被告不出庭,不应诉的,法院即可以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公告送达期间为60日,如果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公告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因此可能半年以上才能判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0
开庭后45天下判决书.按揭房产是共同财产,贷款是共同负债.共同财产-共同负债=一人有一半的.如果婚前买房,房产证上只写有一方的名字,即使另一方出资也不能认为是共同财产,只能认为是一方财产,获得财产的另一方对出资方有债务,离婚后,该房产归产权证上的人所有,但对购买房产的出资人应当给予补偿,补偿包括房产升值取得的利益。 如果婚后办理的产权证,那么无论是写有谁的名字,都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但双方有约定的除外。若一方有证据或字据证明双方的出资数额,可以不必一人一半等额分割房产。.

参考资料:更多请查看法律快车法律咨询 http://www.lawtime.cn/ask/question_1720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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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8-06-21
要看你是否有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证据。

举个例子说明一下。
李女士结婚后,经常遭遇丈夫家暴,孩子现在不到两周岁,她想起诉离婚,那么,她是否必须在当地法院起诉?有家暴情形的,第一次起诉法院是否会判离呢?
首先,对于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但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时起,直到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如果李女士丈夫目前的居住地是户籍地,或者是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那么李女士可以向丈夫目前的居住地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不论是第一次还是第二次起诉离婚,都应当举证证明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才有判决准予离婚的可能。实施家庭暴力属于法律规定的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之一,因此李女士可以向法院提交丈夫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例如报警回执、验伤报告、照片、证人证言等等,同时还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最后,根据婚姻司法解释的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亲与母亲都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因此,如果离婚时,李女士的孩子还不满2两周岁,不存在特殊情况下,孩子很大可能会判给李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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