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从上述规定来看,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承担的是行政责任,即“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由他们对用人单位责令改正。另一方面劳动者当然还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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