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把户口落在广州亲戚家,要哪些条件

如题所述

广州投靠亲戚落户只可以是投靠父母、投靠子女、投靠配偶中的一种才可以落户

一、投靠父母落户条件

1、 父母亲一方或双方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未成年子女(指16周岁以下。属在校初中或高中阶段学生的,可延至19周岁以下,下同)。属随继父母入户的,双方应结婚满2年以上。

2、25周岁以下未婚、未就业的独生子女。

3、父母亲是本市现役军人,申请人符合随军条件。

4、父亲年龄达到60周岁且母亲年龄达到55周岁以上,父母亲一方或双方户口在本市,所有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准予一名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二、投靠子女落户条件

1、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夫妻有一方原是本市居民户口或是丧偶人员,有子女具有本市民户口。

2、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所有子女(不含现役军人或在国外或境外定居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均具有本市居民户口。

3、有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离休干部。

4、配偶原本市户口人员,因故死亡后,有本市户口的未成年子女(指16周岁以下。属在校初中或高中阶段学生的,可延至19周岁以下,下同)需照顾且其本人没有再婚,达到投靠配偶入户条件的。

扩展资料

广州申请父母投靠落户所需材料:

1、申请人出生证、户口簿、身份证

2、父母合法住所证明、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件

3、其他证明材料:

(1)属16至19周岁在校初高中学生的,提供学校证明。(其中属随继父母入户的,提供生父母离婚证明及经民政、公证部门确认的抚养协议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及生效书等法律文件。)

(2)属25周岁以下未婚、未就业的独生子女的,还需提供未婚证明、学校在校证明或未就业证明(学校或街道、劳动部门、社保部门出具)、失业证。

(3)属随军的,还需提供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出具的随军报告表。

(4)属父亲年龄达到60周岁、母亲年龄达到55周岁以上,父母亲一方或双方户口在本市,所有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须提供所有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

申请人的广州市计划生育证明,申请人或父母的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证明(属农村户口或无业者或本人及父母均无法查找人事档案的,提供户籍地居(村)委或派出所出具证明其家庭成员情况)。

申请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随迁条件的,还须提供夫妻双方结婚证(或离婚证证明及经民政、公证部门确认的抚养协议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及生效书等法律文件)、小孩出生证以及配偶和小孩的户口簿、身份证。。

参考资料来源

广东政务服务网-入户广州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1-03-05

投靠入户有三种方式,分别是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


夫妻投靠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配偶人员,准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户籍:
(一)配偶有本市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夫妻登记结婚满2年;2.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且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登记结婚;3.夫妻一方为博士或博士后,或经我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
(二)符合随军条件,配偶为驻穗部队的现役军人。


父母投靠子女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子女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一)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夫妻一方具有原本市户籍或是丧偶人员,有子女具有本市户籍;(二)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所有子女(不含现役军人或在国外或境外定居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均具有本市户籍;(三)有子女具有本市户籍的离休干部。其中一方达到投靠子女条件的人员,其配偶符合广州市投靠配偶的登记结婚年限(满2年)的,准予其配偶一并迁入本市户籍。


子女投靠父母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父母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一)父母亲一方或双方具有本市户籍的未成年子女。属随继父(母)入户的,其母(父)与继父(母)应结婚满2年以上。(二)父母亲一方是在本市服役的驻穗部队现役军人,申请人符合随军条件。(三)父亲年龄达到60周岁且母亲年龄达到55周岁,父母亲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本市,所有子女户籍均不在本市的,准予一名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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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9-29
  要看迁进来的人是否符合条件入户广州市,你可以参见广州市当前审批入户条件和范围如果你本来就是广州市户口的话,随便可以迁进去。
  当前审批入户条件和范围

  根据市政府穗府[2003]72号文的规定,现将我市公安户政部门当前审批入户的条件和范围公布如下:

  一、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办理“农转非”条件。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均可申办户口就地“农转非”。

  (一)土地已被合法征用的农业户口人员;

  (二)属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和被市政府界定为“城中村”内的农业户口人员;

  (三)因投靠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直系亲属(即父母、夫妻、子女,下同)共同居住生活的农业户口人员;

  (四)属考取大中专(技校)需要办理户口就地“农转非”的人员。

  二、本市居民户口办理市内迁移的条件。

  在市属十个行政区范围内,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允许其户口市内迁移(不包括具有我市不可办理市内迁移的学生集体户口人员和驻穗办集体户口的驻穗办工作人员中未参加房改的工作人员)。

  (一)因结婚,需将户口迁到配偶户口所在地的;

  (二)因住房调整(包括购买、馈赠、自建的房屋及单位分房,且必须是合法建筑的房屋),需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的;

  (三)因投靠直系亲属(指父母、夫妻、子女)需将户口迁入亲属户口所在地的(包括“农迁农”);

  (四)属单位集体户口人员,因工作变动、辞职、单位转制、倒闭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到新单位或市人事部门人才交流中心、劳动部门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设立的集体户口;

  (五)因离婚、本市房屋变卖、原房屋被屋主合法收回,需将户口迁入亲戚朋友家中的;

  (六)在本市参加了房改并拥有房改房的驻穗办工作人员,需将户口迁入该房改房的。

  三、外地人员办理来市入户的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未成年小孩(指16周岁及以下。如属在读初中或高中的,凭学校证明可延至19周岁以下)可申请来市入户。

  1、属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小孩,父母亲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可随父或随母入户;

  2、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小孩(包括超生、非婚、婚前、间隔不够,下同),父母亲双方或母亲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可随父随母入户;

  3、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小孩,父亲常住户口在本市,母亲常住户口在市外,随母入户后,可申请来市随父入户;

  4、本市部队的军官,具备随军条件的小孩并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批准的,可随军入户;

  5、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证》的小孩,可随养父或养母入户;

  6、父亲原是本市常住户口,因服刑且母亲失踪或改嫁(需派出所出具失踪证明或法院出具判归父亲抚养的判决书),本市有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可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入户;

  7、父亲原是本市常住户口,因故死亡后,其母又没有再婚,要求来市投靠祖父母或仍居住在其生父生前在本市拥有的合法房屋(包括继承的合法房屋和租赁市房管部门的公房)的,可申请入户;

  8、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原是本市常住户口,因双方均往港澳或国外定居生活,其未办理入户手续的未成年小孩的,可申请投靠本市亲属入户。

  (二)如果父亲年龄达到60周岁以上且母亲年龄达到55周岁以上,父母一方户口在本市且本市无子女的,可允许一名已成年的非本市常住户口的拟入户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来市入户(此类人员中属于就业入户和须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到我市的,请按照管辖其就业及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职能部门到相关的省、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申办)。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配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申请夫妻投靠入户(此类人员中属于就业入户和须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到我市的,请按照管辖其就业及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职能部门到相关的省、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申办)。

  1、配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资格、研究生学历并有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并有硕士学位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且夫妻双方均属达到晚婚年龄结婚的。

  2、配偶在本市3年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0万元(可追塑到1998年),且夫妻双方均属达到晚婚年龄结婚的。

  3、配偶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或具有高级职业资格、技师资格,夫妻双方均属晚婚且结婚年限满2年的。

  4、配偶领有市残联核发的《广州市残疾证》(指一、二级残疾证)或区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广州市特困职工证》,夫妻双方均属晚婚且结婚年限满2年的。

  5、夫妻双方中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的。

  6、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另一方年龄超过30周岁,结婚年限满1年的。

  7、地农业农业户口人员与本市农业户口人员结婚,申请来市投靠配偶入农业户口的。

  8、对不符合本条第(1)至第(7)款条件的其他投靠配偶人员,夫妻双方均属晚婚且结婚年限满6年的。

  9、原丈夫是本市常住户口,因故死亡后,其本人又没有再婚,要求来市投靠原丈夫的父母或仍居住在原丈夫生前拥有的合法房屋(包括继承的合法房屋和租赁市房管部门的公房)的,且其达到本条第(8)款规定的夫妻投靠入户结婚年限的。

  10、上述1至9项中,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其解决入户的结婚年限相应延长5年。

  11、凡符合部队规定的家属随军条件的。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的老人,可申请随子女来市入户。

  1、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夫妻有一方原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是鳏寡人员,来投靠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子女的。

  2、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的非鳏寡人员,身边无子女,所有子女的常住户口均在本市(有子女在境外、国外的除外,不包括有子女在本市,但另有子女在部队服现役的),在本市连续居住的年限满2年的。

  (五)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的学生,准予其迁入学校的学生非农业集体户口:

  1、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在本市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招收的属于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非广东省常住户口学生;

  3、有本市市级以上计划部门的招生计划;

  4、经本市市级以上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

  (六)同时具备下列3项条件的驻穗办人员,准予其本人迁入驻穗办非农业集体户口:

  1、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驻穗办正式工作人员;

  3、有市政府批准的驻穗办工作人员入户计划指标。

  (七)凡因招聘、调动、政策性安置、特殊政策允许的申请入户人员,并经市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等职能部门批准,市公安局(市控人办)验核后,准予其将户口迁入单位或人事劳动部门人才中心设立的集体户,或迁入亲戚朋友家中入户。

  (八)凡本市已办蓝印户口人员满5年的,无违法犯罪记录及违反计生政策的,可申请入户。

  (九)凡在本市连续居住、就业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达到3年以上,且在3年内个人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0万元的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可申请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入非农业户口。

  (十)原本市常住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恢复户口:

  1、参军复退回本市。

  2、到外地就读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退学、休学、转学等回本市。

  3、劳改释放、解除劳教或少管后回本市(包括假释、保外就医)。

  4、出国、出境后回本市。

  5、归国华侨、港澳台同胞回本市定居。

  6、持《户口迁移证》或遗失《户口迁移证》在迁入地未入户回本市。

  7、凡2004年1月1日之后到国内外其他地方就业、学习、生活后回本市。

参考资料:http://www.gzjd.gov.cn/pub/index_jsp_catid_81_139_id_108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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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07-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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