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公司工作4年半 ,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于七月份在公司工作过程中受伤,左脚拇指肌腱(脚筋)割伤三分之一。公司垫付医药费。但是住宿、饭补、交通都没有补贴。受伤后因打石膏,三个月没有上班。未上班的三个月一分钱的工资也没有。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有没有工资,有没有各种补贴,公司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应该向哪个部门寻求帮助。
没签合同受了工伤要如何处理呢?建议按流程先申请工伤认定,赔偿金额只有等鉴定等级后才能最终确定。第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人社局的网站一般有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第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3、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补偿有: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第4、如果你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第5、工伤维权程序比较多,如果自己不熟悉,最好委托律师代理。
只要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受伤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且不存在第十六条规定之情形)的,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都应认定为工伤并按工伤待遇获得赔偿。同时,工伤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交纳,劳动者个人不交费。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 的规定追偿。
在《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等事项。
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我都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比如这个属于事实劳动,我们每个月的工资条我有保存。住院的时候病例我有复印,还需要其他的材料吗
追答工友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