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子可以有条件地继承祖父母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解读:
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你父亲先于你祖父去世;
第二,如果你父亲在世的话,他必须是你祖父遗产的法定继承人;
第三,你祖父的遗产,必须是他的孙子、孙女才能代位继承;
第四,如果你祖父没有留下遗嘱,则可以用法律的规定来分配遗产。如果留下了遗嘱,则按照遗嘱的内容执行。
扩展资料:
案例:
老人过世遗产留给孙子 法院判决有效
85岁的老人方映离世前立下了遗嘱,把房产全部留给了孙子周培晖,但老人的两个女儿不乐意了,一而再、再而三地推脱,不愿与侄子协商办理遗产继承手续。
无奈之下,周培晖将两位姑姑告上了法庭。法院于2014年7月份开庭审理此案,目前已作出判决,法院确认老人方映所立遗嘱有效,其遗留房产产权归周培晖所有。
老人方映生育了三个子女,包括两个女儿周小燕、周素娥及儿子周绍裘,周培晖是周绍裘的儿子,即方映的孙子。
2009年7月1日,方映在东莞市公证处立下《遗嘱书》,声明她所有的两处房产的份额在其去世后,由孙子周培晖一人继承。
2012年1月1日,方映去世。周培晖多次与两位姑姑周小燕、周素娥协商办理老人的遗产继承手续,即配合他到东莞市公证处办理《遗产继承公证书》,但两位姑姑均以各种理由拒绝配合。
无奈之下,周培晖将两位姑姑告上了法庭,请求法庭确认祖母方映所立遗嘱有效,同时确认祖母的两处遗留房产份额全部归他继承。
今年5月26日,东莞第一法院受理该案,并于2014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法院判决:应按遗赠办理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法院认为,该案应当按照遗赠办理。
最终,法院认定,方映于2009年7月1日所立遗嘱合法有效,案涉两处房产二分之一的份额应由周培晖享有。
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在适用代位继承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的范围,在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如果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则该部分遗产应该按照法定继承进行继承。
(2)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若继承人死于被继承人之后,则由继承人自行继承,不发生代位继承。
(3)死亡的继承人须为被继承人的子女。
(4)该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5)代位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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