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单位的临时工,我们单位的性质属于集体,自收自支的单位,我在该单位工作有近五年的时间了,我们单位象我一样的临时工还有几十个,虽然如此,但我们临时工的各种工资、福利待遇和正式人员一样,调资参照正式人员执行,单位还给我们买了社保以及住房公积金,今年我们县的人事局依法成立了一个国有独资的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的很多成员都是人事局工作人员兼职。县政府下文件要求全县所有单位的临时人员都必须和劳务派遣公司签定劳动合同(注意是必须)经过劳务派遣到原单位上班,劳务派遣公司收取每人每年600元的管理费,至于是单位出钱还是个人出钱由个人和单位协商,劳务派遣公司的总经理告诉我们:其实这只是规范管理,你们的工资待遇什么都不变,只是以前是和单位签用工合同,而现在是和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我现在的疑问就是:现在的劳务派遣公司会不会承认我以前的工龄?如果我从2009年1月起和劳务派遣公司签定三年合同,合同到期时公司不续签合同,根据劳动法我上一年班有一个月的工资补偿,那应该算三年还是把我以前的工龄都算进去?我们县财政困难,导致各种事业单位临时工超多,有的临时工工龄有20多年的,我怀疑政府成立这个劳务派遣公司收取管理费不是其主要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给自己收拾残局,这么多的临时工在以前个系统单位是不敢随便解聘的,而现在关系都转给劳务派遣公司了,有什么劳资纠纷都找劳务派遣公司,这个公司就是一个皮包公司,因为这个公司就在人事局里面,公司发给职工的工资以及保险等都是用人单位划过去的钱。现在我们临时工将和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就存在和现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我们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