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在2014年1月1日施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决定中的第十三条“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有关情况。”
但是,目前人民币还不能自由兑换。中国每年结只有5万美金的额度。那么如果是一大笔境外资金需要转入中国境内,具体如下:
1、不高于5万美金的正常资金,可以直接使用电汇汇入国内银行。
2、让亲戚朋友帮忙,利用各个账户的每人每年5万美金限额进行结汇。
3、开设一个香港银行账户。先把款汇入香港银行,然后在国内取款机取人民币,这种办法虽然不计入5万美金外汇限额,但是手续费很高。
4、通过货代公司,进出口公司进行结汇,这种方式也需要手续费,且资金兑换性会受到兑换公司的限制。
5、注册一个离岸公司,注册离岸账户,统一接受大额美金,然后进行分开结汇。这是一种目前比较普遍的办法。但是我国外汇管理局目前对这种结汇方式的打击力度比较大。
所谓“离岸”就是指投资人的公司注册在离岸管辖区,投资人不用在本地,也可以进行世界各地的业务开展。由于离岸公司当地政府无税收,只收取少量管理费。离岸公司无外汇管制。
扩展资料:
货币的兑换性
货币按其兑换性分为不可兑换货币、可兑换货币和自由兑换货币。实行严格外汇管制的国家不管是在经常账户下还是资本账户下都严格限制本币兑换成外币和外币兑换成本币,该国货币就称为不可兑换货币;
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定义,一国若能实现贸易账户和非贸易账户下的货币自由兑换,即经常项目下的自由兑换则该国的货币被列为可兑换货币;
自由兑换货币是指在外汇市场上能自由地用该国货币兑换成某种外国货币或用某种外国货币兑换成该国货币,即实现了经常账户和资本账户的自由兑换。
经常项目下货币可兑换的设计和内容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规定,一旦成员国外汇管理制度符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的要求,其货币就可以称为可兑换货币、也就是实现了经常账户下的可兑换。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的内容主要集中反映在第2、3、4款上,其主要内容为:
1、避免对经常性支付或转移的限制。各会员国未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同意,不得对国际经常往来的付款和资金转移实施汇兑限制。
2、不得实行歧视性货币措施或多重汇率措施。
3、兑付外国持有的该国货币。任何一个成员国均有义务购回其他成员国所持有的该国货币结存,只需兑换的国家能证明这种结存是由最近的经常性交易所获得的,或者这种兑换是为了支付经常性交易所需要的。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