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时公司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工作2个半月的时候因为公司方面业务调整原因(非员工自身问题)想辞退员工,并告知员工因为在试用期内所以不会有任何补偿,希望员工可以尽快、主动申请离职并离开公司。
我坚持认为既然签了劳动合同,那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即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补偿一个月工资马上离职。双方因此僵持不下。
请问公司此举是否合法,对于公司辞退试用期员工到底应不应该赔偿,赔偿额度是不是一个月工资?法律依据见哪条哪款,如果最后不得已申请仲裁的话我需要提前收集什么资料,例如出勤记录我应该如何收集,工作记录我应该如何收集,望详细指导,跪谢各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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