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明确指出,农村房屋倒塌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予以确权登记,土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由此可以看出,农村房屋倒塌之后,并不会立即收回农民的宅基地,而会有两年的时间期限。也就是说,在这两年之内,农民朋友依旧可以使用该处宅基地建房。不过需注意的是,以下情况下,房屋倒塌后没有两年的时间期限,宅基地将会立即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取得主体为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也就是说,宅基地的取得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密切关联,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使用权。但有一种特殊情况,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获得宅基地使用权,那就是因继承房屋而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的财产所有权”。当宅基地上的建筑物被继承时,基于“地随房走”原则,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能获得宅基地使用权。不过需注意的是,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倒塌后,宅基地由集体收回,不能再重建房屋。
现行《土地管理法》同时还规定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可现实情况是,由于继承或历史原因,许多农民朋友在农村都拥有多处宅基地,如果宅基地面积超过地方标准了,对于超出部分目前的处理方式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房屋不会被拆除,可继续使用,可当这些房屋倒塌之后,超出部分的宅基地将会立即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不能再重建房屋。
现实生活中虽然存在着房屋倒塌好久了宅基地也没有被收回的情况,但按国家规定是可以收回的。所以,有房屋重建资格的朋友,一定要在宅基地被收回前重建房屋;没有房屋重建资格的朋友,可以在房屋倒塌前把房屋卖给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