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此规定是民法公平原则的要求,也是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原则的体现。 (一)进行经济帮助的条件是什么 离婚时,一方因生活困难需要另一方帮助的,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①一方生活困难的情形在离婚时已实际存在,而不是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发生生活困难另一方都必须给予帮助;②要求帮助的一方确实有经济困难且无力解决,“一方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割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包括没有住房、失去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等情况;③提供帮助的一方有负担能力,无负担能力的可以不帮助;④要求帮助的一方尚未再婚。 (二)经济帮助的方式是什么 经济帮助的方式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可以是一次性地给予帮助,也可以约定多次给付;没有住房的,可以住房的使用权或产权帮助解决住房问题;有其他生活困难的情况,可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其数额可以按提供帮助的一方的实际负担能力决定。 要注意,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指离婚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分的权利。因此,生活困难的一方可以在平等处分共同财产之后,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同时,提出的经济帮助也要从另一方的实际负担能力出发,而不是过高的、随意的要求。 (三)解除同居关系时,能否要求经济帮助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仅限于法定婚姻和事实婚姻,不包括同居关系的解除。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生活确有困难,要求在解除同居关系时给予医疗费帮助及住房帮助,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离婚时的物质帮助请求权是配偶才享有的一项权利,不应扩大到非配偶身份中去。但从照顾妇女儿童原则考虑,解除同居关系时可以根据一方的实际困难,在分割共同财产时给女方适当多分;无共同财产时,也可酌情责成一方给生活确有困难的一方以一定的医疗费、住房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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