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了小微企业减免优惠政策,汇算清缴时需补缴

三、适用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的退税(减半确认应税所得并按优惠税率计算等),这部分退税本质上属于国家补贴,需计入营业外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2015年1月已经按上述做到营业外收入了,2015年4月汇算清缴时,资产总额超过了小微企业的限额,需要补缴减免的那部分所得税,应该如何处理?
谢谢高手

不认可你将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做这种处理
计提所得税时,小微企业一般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所以按实际要缴纳的所得税计提入账,而不是按全额的计提
举例来说,14年应税所得为5万元,减按20%税率,则需缴纳1万所得税,计提时就是:
借:所得税费用 1W
贷:应交税费 1W
这样处理时,15年1月就不需要做营业外收入了
到汇算清缴时,因不符合小微企业,需补缴0.25W,因是小准则,直接做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0.25W
贷:应交税费 0.25W

现在鉴于你已经按1.25万入账,在15年1月将0.25万做了营业外收入,则汇算清缴时补缴直接冲减营业外收入即可。

供参考追问

如何冲减营业外收入呢?红字冲减吗?

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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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5-18
汇算清缴的时候如果不满足该税收优惠就不需要填对应的项目即可。会计处理已经处理的话直接做反向分录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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