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行卡被冻结的期限,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规定,一般不会超过六个月。
具体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有明确规定:
一、 第二十九条规定:
1、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2、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3、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4、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二、第三十条规定:
1、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2、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扩展资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1、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2、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3、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4、债务已经清偿的;
5、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7、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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