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怎么办,你要是想结婚就给钱,不想结婚就不给。当然可以讨价还价一番,不过看这样子也没多少余地可以还价的。
说给不了就不定,这听起来哪里像结婚,完全是在谈买卖吗。要不你就说可以去借钱,等结婚后一起还债,看她什么态度。
我始终不明白,彩礼再重也应该是在男方能力范围内的,要是超出承担能力,那不是让闺女结婚后去还债吗?所以说彩礼就是卖闺女的一种变相手段。
现在结婚要钱的名目是越来越多,五花八门,三金是什么?金戒指、金项链、金耳环?
说句实在话,现在结婚彩礼太重了,完全失去了彩礼本身的意义,古代虽然就有彩礼一说,但彩礼跟嫁妆是基本相等的,否则就是“不讲究”会被别人笑话的,可是穷人家本来就是“卖”女儿,根本就没脸面还怕什么笑话不笑话的。再者古代“嫁出去的女儿是泼出去的水”,女婿是没有赡养岳父母的义务的,可现在完全不是这样了。古代男方给彩礼那是买断,嫁出去的闺女完全听婆家的摆布了,娘家没权利干涉了,可现在就呵呵了,即收人钱又不给人,说离就离说跑就跑。极其不讲道德。
现在人都向钱看,在金钱面前良心良知道德什么的自然就“水往低处流”,没什么高标准了。
10万虽说“说少不少说多不多”,但却让婚姻改变了味道。
传统意义上的“结婚彩礼钱”,指新郎一方购买婚房,家具,婚后生活用品,以及各种婚礼仪式花费的钱财。新中国成立后,提倡“结婚不讲财”, 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结婚彩礼钱”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成“淡化状态”。中国改革开放以后,在“一切向钱看”等拜金主义思潮下,“结婚彩礼钱”开始重新进入中国老百姓的视野。与西方婚姻习俗不同的是,在中国,“结婚彩礼钱”都是由新郎方承担的,新娘方虽有陪嫁(嫁妆),但因女方家境而异,一般来说均低于男方给的彩礼价值。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受之影响,提出:“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结婚彩礼钱是现代中国保留旧时结婚风俗,由男方支付给女方的聘金。法律对于彩礼钱没有明确规定,可认为属彩礼范畴。
结婚彩礼钱是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
结婚彩礼钱多用于买家具、家电、衣服等等,也可用来支付女方的酒席费用,还有的将彩礼钱直接作为女方嫁妆由其自由支配使用。
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
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周代是礼仪的集大成时代,彼时逐渐形成一套完整的婚姻礼仪,《仪礼》中有详细规制,整套仪式合为“六礼”,西周时确立并为历朝所沿袭的“六礼”婚姻制度,是“彩礼”习俗的来源。“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中的“纳征”是送聘财,就相当于如今所讲的“彩礼”。这种婚姻形式直到中华民国都有延续。
有些地方习俗称为纳征,征是成功的意思,即送彩礼之后,婚约正式缔结,一般不得反悔。若有反悔时,若女方反悔,彩礼要退还男方的;若男方反悔,则彩礼一般不退。
在买卖婚姻中,彩礼表示女子的身价,有的地区和民族直称为身价礼。
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礼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经济状况而定。
“结婚彩礼钱”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婚前给付结婚照彩礼钱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
70年代
20世纪70年代“四大件”具体包括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和手表。人们也形象地称其为“蹬蹬、转转、听听、看看”。
80年代
20世纪80年代“四大件”是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和电风扇。
90年代
20世纪90年代“四大件”是在80年代基础上稍微有点调整:冰箱、彩电、空调、洗衣机。
00年代
2000年至2009年,这十年中,关于这十年间的“四大件”说法,争议很大,最早有“房子、车子、票子和保险” 四大件之说,按照如今结婚首先需求男方要有“房子和车子,稳定的工作”一说,应该比较靠谱,当然也还有其它说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