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具体规定了离婚的五种情形,其中第四种情形是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二年的,应当调解,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从前面的规定来看,这里的分居必须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引起的,不能是其他非相关的原因,否则分居就不能作为离婚的理由。证明夫妻分居的证据: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5、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孙旭权
婚姻家事专业律师
张烜墚
资深刑事律师
张丽珍
婚姻家事专业律师
陈林
婚姻家事专业律师
陈绍熙
合同纠纷专业律师
杨鹏淋
资深劳动纠纷律师
查
看
更
多
宋聪聪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张保刚律师
擅长:公司法务
刘勇律师
擅长:损害赔偿
王莉律师
擅长:劳动工伤
陈娜律师
擅长:税务合规
朱哲雨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
李昌锁律师
擅长:经济纠纷
李金杏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
查
看
更
多
离婚纠纷案件最讲究的就是证据了。无论是起诉离婚、财产分割还是孩子抚养权纠纷,都讲究证据。如果证据不充分,自己所主张的那些诉求就很可能不被法院所支持。
因感情不和分居多年虽然是法院判定离婚的标准之一,但是没有确凿的证据,法院也是不会随便就准予夫妻离婚的。因此,夫妻一方若是向以感情不和分居多年为由起诉离婚,那么就要注重分居证据收集。
例如夫妻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夫妻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如此一来,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都属于夫妻分居时间;双方来往的能够证明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事实的书信、电子邮件等。
除上述的内容以外,证人证词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但是大多数情况法院会认为证人与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且分居是夫妻‘私事’,在没有其他证据辅佐的情况下,很难被法院采信。
说实在的,如果想要成功离婚,与其再用分居多年为由,还不如转化为直接起诉离婚,这样一来,在判决不准六个月后又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就认为两人再无和好可能,准予离婚。
如果还有其他疑问,你可以在网上找,例如 ‘’国晖婚姻家事服务中心‘。很多律师事务所都有专职帮助解决婚姻家事问题的律师,国晖也不例外,而且专门成立了这样的一个平台,里面的在线咨询律师也很多,你只需要根据自己想要知道的问题在线咨询就好了,很快就有律师来回答你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