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事业单位工作判过实刑2014年养老保险改革到退休时受影响吗?昨天接到一个咨询案例,挺常见的,写出来供有需要者参考:
某事业单位职工,在56岁时因贪污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半,刑满释放后才发现,自己居然在达到退休年龄时无法享受养老金了,因为之前的社保缴费纪录只有不到两年的时间,想了解一下这是为什么?难道判刑后社保的记录没有了么?
回复如下:
首先,根据【2015】2号文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自2014年10月开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也就是说,从2014年10月份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职工和单位都实实在在为此掏出真金白银了。在此之前的符合规定的工作年限,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第二,根据《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及《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之规定:
“应以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如果单位除名或开除决定成立,职工的视同缴纳年限不予计算。

第三,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由于提问者被判处有期徒刑,这属于实刑,肯定会受到开除的处理,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建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作废,实际缴费年限保留,可以和出狱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或累计计算缴费年限。简单点说,入狱前的实际缴费年限有效,视同缴费年限作废。
第四,由于其在入狱前只交了不到两年的养老保险,在服刑期间是不允许缴纳社保的,肯定会出现社保中断,所以,也只有不到两年的缴费年限。由于其现在已经接近58岁了,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是无法达到不低于15年的最低缴费要求,而无法享受养老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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