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07年底购买一套未装修二手房,在过户手续时,原业主按0.4元/平米的百份之60一次性交纳物业管理费(05年交的房),最近装修需要开通水电,物管公司要求仍按百份之60收取,咨询高手,这百份之60从何得来,是否有法律条文规定(看了各位的帖子,交肯定得交,但百份比从何而来一直没懂)小区其它住户入住前都按此比例交纳,此比例是否有商讨的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