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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血亲的父母与子女关系,不能通过法律手段人为予以解除,也不能通过登报声明或双方协议等方式而消灭。即使在父母离婚的情况下,也不能解除与子女的关系(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特殊养父母与子女之间,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解除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平时大家听到的家庭成员不和睦、父母与子女关系恶化而导致的“脱离父子关系”情形,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目前,我国法律也是禁止断绝亲子关系的,因为这有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即使起诉到法院,也不会予以受理。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家庭关系纠纷没有协调处理的办法。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也有赡养义务,如果父母没有尽到抚养的义务,或者子女没有尽到赡养的法定责任,都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履行法定义务。
此外,如果父母不想将全部或部分财产遗留给特定的子女,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剥夺”特定子女的继承权,而不用强求于“脱离父子关系”。
扩展资料
全国律师协会民委委员、副主任律师张承凤表示,如果父母与子女之间有血缘关系,那么是不能解除关系的,而如果是非亲生,属于收养关系,双方关系又确实恶化的情况下,在子女成人后,可解除收养关系。但是如果想在法律上解除收养关系,需要走法律程序确认。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对于年满18周岁的被收养人,如果长大后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已经到了无法共同生活的程度,再维持收养关系对双方均不利,且被收养人已经长大成人,具备自我生存生活的能力时,养父母和养子女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如果不能达成协议的,主张解除收养关系的一方,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