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8年3月入职,签过两次劳动合同,2010年3月应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因为用人单位的疏忽没有签任何合同。
1.用人单位及时与员工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否还要支付未及时签订合同期间的两倍工资?
2.员工自愿继续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否还要支付未及时签订合同期间的两倍工资?
3.用人单位不再与员工继续建立劳动关系,除赔偿未及时签订合同期间两倍工资+自2008年入职两年来的经济补偿(2个月工资),还有其他需要补偿的吗?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首先,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单位应当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未签单位应当支付你双倍工资。故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其次,若经单位提出要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你不予签署,一种是单位可以终止与你的劳动关系,二是,法律的规定是强行性的,是应当签订而不是协议签订,若单位同意单位是由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的。
第三,无其他补偿。
祝福!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0-04-10
1.不用支付;
2.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续签合同,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要出具“劳动合同到期续签变更书”在指定期限内收回,若果没有这个步骤,有一定赔偿(具体金额资询当地劳动机构);
3.有赔偿(具体金额资询当地劳动机构)
第2个回答  2010-04-04
你没有任何的证据证明是人事部的责任,公司可能会赖账。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0-04-09
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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