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入职,签过两次劳动合同,2010年3月应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因为用人单位的疏忽没有签任何合同。1.用人单位及时与员工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否还要支付未及时签订合同期间的两倍工资?2.员工自愿继续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否还要支付未及时签订合同期间的两倍工资?3.用人单位不再与员工继续建立劳动关系,除赔偿未及时签订合同期间两倍工资+自2008年入职两年来的经济补偿(2个月工资),还有其他需要补偿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