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小学校只能开设学前班,是附属小学的幼教,需要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幼儿园的建设在硬件、师资力量上有硬性的要求,要县一级教育局考核同意,取得办学资格才可以。
根据《教育法》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扩展资料: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