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用人单位:
经理的做法是错误的,
1、用人单位在未与林某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改变工作场所的行为是错误的。理由:林某在公司工作了四年,所以工作地点应当在当前工作地点。经理要求林某“内地某省”工作的行为是单位单方变更合同的行为,是为违约行为。
2、经理要求员工“休息”的行为是错误的。理由:员工没有应当休息的情况,而经理基于“不服从管理”而要求员工“休息”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刁难、辞退行为,剥夺了员工劳动的权利,所以是错误的。
员 工:
林某的行为是合适的
基于用人单位擅自变更合同,要求林某到“内地某省”工作的行为是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林某有权利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二:
同楼上,用人单位在员工离职后应当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案例三: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协商不交社保的行为”是不合适的,两者都是错误的;理由:缴纳社保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因双方协商而不予缴纳。
2、员工要求交纳社保的行为是合法的,基于不交社保的合同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所以员工可要求交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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