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不会事先通知被告。
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时通常不会预先通知被告,以防止逃避债务或转移资产。一旦采取措施,如冻结银行账户,法院会立即通知被申请人,以确保其知情权得到保障,使其能在了解情况后采取法律行动。
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为了防止证据灭失或者难以执行判决,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申请人需提供担保: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以保证在错误申请保全时能够赔偿对方损失;
3、紧急情况下可先行采取措施:在案件紧急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在没有收到申请或者在申请人未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先行采取保全措施;
4、保全措施的种类: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措施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5、保全期限: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在保全期限内,被保全的财产不得处分或使用。
综上所述,为了防止债务逃避或资产转移,法院在执行财产保全如冻结银行账户等措施时,通常不会预先通知被告,但会在措施采取后立即通知被申请人,以保障其知情权并使其能够在充分了解情况后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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