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已经工作两年多了,之前每年都有签合同,但是今年公司还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如在此时员工提出要辞职,会得到什么相应的赔偿吗?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超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现在是四月份,这里指的是公司需要支付劳动者1月,2月,3月,4月每月基本工资的2倍还是指除了1月之外(1个月是否是指签合同的最长的期限)另外3个月的2倍工资?或者就是指超过一个月未签合同只赔付基本工资的2倍即可?
请各位熟悉此法的人士提供指导,刚才跟领导辞职,他不同意这个赔偿条款,他说让我去劳动局告他,是否我打12333劳动保障热线就会有人帮忙解决,大概时效会有多久?我想了解清楚一些,谢谢各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