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10-02
你2005年7月进入本公司工作,原签订了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按劳动合同法重签了劳动合同。1,如果公司现在在非个人原因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8个月工资,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你还应支付1个月工资做为代通知金。2,如果年底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而你是2005年7月1日进入单位,应支付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是2005年7月1日以后进入公司,应支付4.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原因是2005年7月1日以后进入公司到年底就不足6个月,不足6个月经济补偿金为0.5个月。3,1995年的劳动法没有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提法,自然也就没有补偿的规定了。只有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规定。而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弥补了劳动法的不足,规定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支付2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而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赔偿金的支付,是按你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的,你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从2005年7月起计算,绝不是从2008年1月1日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计算。所以劳动合同法更人性化。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是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它的一些具体规定也要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但是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不是从2008年1月1日重新计算的,而是从其进入本单位工作之日计算的,绝不能从中间断开。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9-07-27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你的经济补偿金要分两段计算:
1.08年前部分从入职到2007年12月31日每工作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一年部份按一年计算,这里说的月工资按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为基数,最高不超过12个月.(3个月工资
2.08年后部分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每工作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6个月部份支付半个月,超过6个月不足一年部份按一年计算,这里说的月工资按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若平均工资高于当地社平工资3倍,只以社平工资3倍为基数,且最高不超过12个月.(2个月工资)
3.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需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这里说的月工资按解除劳动关系前1个月劳动者的工资总额.
4.你说的非自愿是什么原因?如果违法解除合同,1,2项双倍计算
排除单位违法解除,你至少可得到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果违法解除就是双倍10个月了.
第3个回答 2009-07-25
你2005年7月进入本公司工作,原签订了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按劳动合同法重签了劳动合同。1,如果公司现在在非个人原因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8个月工资,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你还应支付1个月工资做为代通知金。2,如果年底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而你是2005年7月1日进入单位,应支付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是2005年7月1日以后进入公司,应支付4.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原因是2005年7月1日以后进入公司到年底就不足6个月,不足6个月经济补偿金为赔偿金的支付,是按你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的,你在本单位的工作年iiii限从2005年7月起计算,绝不是从2008年1月1日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计算。所以劳动合同法更人性化。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tyu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是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它的一些具体规定也要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但是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不是从2008年1月1日重新计算的,而是从其进入本单位工作之日计算的,绝不能从中间断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