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与旧劳动法关于解雇有什么不同?

我是2005年7月进的公司,之前签的合同没有给我保管,2008年1月1日,因新劳动法颁布公司与我重签了合同,每年1月1日续签.

现在2009年7月了,如果公司解雇我(非自愿),我可以拿到多少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呢?如果公司不续约,我又可以拿到多少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呢?

按旧的劳动法好像是平均工资 x 工作年份 x 2 (单方面解雇)
但新的劳动法怎么算? 我的工作年限岂不白白少了两年?

感谢!!!

所谓的旧劳动法是指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所谓的新劳动法是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用新旧劳动法称呼不够准确。

《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要求更为严格,《劳动法》规定双方可以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的情形只能法定。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开除、解雇、炒鱿鱼),是否应该支付补偿或赔偿,大体分以下四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或者没有履行合法程序,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的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
3、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的,除了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总计N+1;
4、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10-02
  你2005年7月进入本公司工作,原签订了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按劳动合同法重签了劳动合同。1,如果公司现在在非个人原因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8个月工资,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你还应支付1个月工资做为代通知金。2,如果年底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而你是2005年7月1日进入单位,应支付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是2005年7月1日以后进入公司,应支付4.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原因是2005年7月1日以后进入公司到年底就不足6个月,不足6个月经济补偿金为0.5个月。3,1995年的劳动法没有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提法,自然也就没有补偿的规定了。只有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规定。而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弥补了劳动法的不足,规定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支付2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而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赔偿金的支付,是按你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的,你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从2005年7月起计算,绝不是从2008年1月1日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计算。所以劳动合同法更人性化。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是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它的一些具体规定也要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但是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不是从2008年1月1日重新计算的,而是从其进入本单位工作之日计算的,绝不能从中间断开。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9-07-27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你的经济补偿金要分两段计算:
1.08年前部分从入职到2007年12月31日每工作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一年部份按一年计算,这里说的月工资按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为基数,最高不超过12个月.(3个月工资
2.08年后部分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每工作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6个月部份支付半个月,超过6个月不足一年部份按一年计算,这里说的月工资按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若平均工资高于当地社平工资3倍,只以社平工资3倍为基数,且最高不超过12个月.(2个月工资)
3.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需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这里说的月工资按解除劳动关系前1个月劳动者的工资总额.
4.你说的非自愿是什么原因?如果违法解除合同,1,2项双倍计算

排除单位违法解除,你至少可得到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果违法解除就是双倍10个月了.
第3个回答  2009-07-25
你2005年7月进入本公司工作,原签订了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按劳动合同法重签了劳动合同。1,如果公司现在在非个人原因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8个月工资,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你还应支付1个月工资做为代通知金。2,如果年底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而你是2005年7月1日进入单位,应支付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是2005年7月1日以后进入公司,应支付4.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原因是2005年7月1日以后进入公司到年底就不足6个月,不足6个月经济补偿金为赔偿金的支付,是按你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的,你在本单位的工作年iiii限从2005年7月起计算,绝不是从2008年1月1日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计算。所以劳动合同法更人性化。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tyu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是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它的一些具体规定也要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但是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不是从2008年1月1日重新计算的,而是从其进入本单位工作之日计算的,绝不能从中间断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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