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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电影的叙事策略(上)DAN 发布于:2009-01-30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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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电影由于情节设置的不同,所探讨的主题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法律电影力图突出法律故事中案情的戏剧性效果,表现法律故事从案件发生到审判这一过程。这类法律影片利用信息将故事串连起来,而信息本身会利用叙事策略的选择而把观众的注意力吸引到故事的前后因果关系中去,例如影片《杀死一只知更鸟》、《爱在冰雪纷飞时》等电影;而还有一些电影探讨例如私刑、死刑等问题,这些电影在情节设置上并没有什么新奇之处,但可以采用一定的叙事策略将观众的注意力转移,也能起到很好的叙事效果。本节主要讨论美国法律电影中两种最为常用的叙事策略。

(一)信息抑制型叙事策略:

信息抑制型叙事策略是指在影片叙事过程中,打断事件与事件之间最关键的联系,将其中的因果关系通过某种手法暂时抑制,从而引起观众的兴趣点。这一叙事策略是美国法律电影中最常使用的方式。由于美国法律电影在叙事上常常会包含到两个故事:违法犯罪的故事和辩护律师或者控诉检察官发现事实真相的故事。犯罪故事总是在这类法律电影开头处即开始叙述,在不久之后犯罪故事叙述收束或者暂时收束。犯罪故事在这有限的叙述中总要显示一些信息,但这些信息只是犯罪故事事件序列中的一部分,而更多的更重要的信息则会被压制。在美国法律电影中使用这一策略使得法律电影的故事环环相扣,从而使整个叙事结构显得十分紧凑。

以影片《爱在冬雪纷飞时》(1999)的开场部分为例:

镜头编号
景别
内容

1
近景
镜头推;在一个雾气弥漫的夜晚,一个男人站在自己船的桅杆上,灯随着人一起左右摇曳。桅杆摇动的声音。

2
特写
火柴点着了油灯。划火柴的声音。

3
中景
一个人提着灯在船舱外走动。响起汽笛声。

4
变焦
雾气中一个人提着灯在站在船头吹起号角声。音乐加号角声。

5
近景
男人提着灯,似乎发现了什么人。

6
近景
另一个男人穿着雨衣,手里拿着鱼叉。

7
大全景
清晨,一艘船在海的中央,两边是山,雾气很大。

8
中近景
一滴滴细细的雨滴拍打着水面。海鸥叫声。

9
特写
渔网被慢慢拉起。

10
中景
两个人一起在拉渔网,天上飞着海鸥。

11
特写
一只手把渔网慢慢拉起。人声:我们不该拿这些鱼的;先别管这么多。把渔网收起来再说。我觉得你……

12
特写
甲板上的鱼在不停跳动。人声:我的妈呀!

13
特写
渔网正慢慢往上拉,水里隐约有个东西。人声:我们一定要同时拉才行。

14
近景
一个男人往渔网下看,突然作呕。

15
近景
从渔网中一只手的特写摇到渔网中一个男人的头。渔网中有一具尸体。

16
近景
这个男人往后退回身体。声音:另一个男人作呕声。

17
特写
从渔网中一只手的特写摇到渔网中一个男人的头。渔网中有一具尸体。

18
全景
一艘船的全景,船上两个男人:一个在呕吐,另一个看着渔网。

19
特写
渔网中尸体头部特写。尸体在水中上下漂浮。

20
远景
镜头摇,天上飞着一只海鸥。

21
大全景
俯视镜头,一个大房间,很多人在摆弄渔网。人声:除了这几个人外,昨天你们还有谁看到卡尔。

22
中景
警探在询问案情。人声:你问这些干嘛?只是想知道谁跟他说过话。

人声:一起雾我就收网离开了,那种天气不可能捕鱼的。

23
中景
一个人(记者)往前走。人声:现在有费瑞、哈维、莫顿和宫本。还有其他人吗?小日本。

影片开场的23个镜头交代了两个故事的基本情况。

23个镜头中一共出现了6个特写镜头。频率大致为每4个镜头中出现一次特写镜头。由于特写镜头只聚焦于事物的一个部分,后景虚化严重,所以很容易强调出某种事物的特性或者展现出某种细节。也是因为如此,特写镜头同时能抑制画面内的其他信息。所以特写镜头相对与其他景别如全景、远景、中近景来说,其信息含量是最少的。因此在这23个镜头即影片的开始部分,信息含量实际上是被压抑的。

再如法律电影《刺杀肯尼迪》的叙事从总统肯尼迪被杀开始。下图为开头部分交代肯尼迪遇刺这一事件的5个镜头,如图所示:

上述5个镜头简洁地将事件序列在银幕上呈现出来:肯尼迪在一次公众露面场合被枪击。然而5个镜头中所包含的信息对于交代事件的前因后果来说却并不是那么完整。当我们需要表达一个完整的时间序列时所应包含的信息起码需要包含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因果,在新闻中这5个要素被称为 “新闻五要素”。

从认知习惯上来说,人们对一个事件的认识往往是从这5个方面开始的,同时这5个方面也是一个客观事件必须具备的构成要素。由于时间要素在之前的画面有所交代,即1963年11月22日,而地点、人物和事件的信息在这5个画面中都一一得以交代,唯独缺失了同样极为重要的因果关系。或者我们可以这么认为,镜头在交代肯尼迪遇刺这一事件的过程中,因果关系起码是不完整的。之所以可以如此判断,那是因为在这5个镜头中包含了一个黑场。黑场显示着影片制作者有意将连贯这一事件的某些关键信息抹去,从而导致了一个完整事件序列的不完整性。但是为了使前后镜头依然能够保持某种因果关系的存在而能够让观众理解其中发生的事件,镜头3使用了声音来使电影叙事前后保持完整和一致。

所以在这5个镜头中,虽然存在一个黑场,但仍然不会妨碍我们去理解事件的发生,就是因为我们听到了一声枪响。这很容易使观众将枪声与肯尼迪遇刺联系起来。这一处理很快引起了观众的疑问:“是谁对肯尼迪开枪了?”这正是影片所抑制的信息,同时也是影片中调查团得以展开调查的核心问题。所以在这部影片中,被抑制的信息成为驱动故事不断推进的动力。

《极度重罪》以案件发生的结果作为叙事的起点,将叙事时间定在案件审判之前:一个小镇发生连环枪击杀人事件,凶手未知。我们在画面上仅仅能够看到一排竖躺着的小孩的尸体。

《毒室裁决》的开头部分同样属于这种“信息抑制型”的叙事方式。影片在开头交代了故事的起因:一名犹太律师的办公室被人放置炸弹将其两个小孩炸死,随后一名叫森祁贺(Sam Cayhall)的三K党分子被捕入狱。然而,影片开始时缺失了一个最为直接和重要的因果关系:森祁贺是否就是放置炸弹炸死两名小孩的罪犯。事实上在故事后面的发展中交代,放置炸弹的另有其人,而森祁贺只是替罪羔羊罢了。
(二)强化情绪型叙事策略

信息抑制型叙事在影片叙事的过程中通过将故事中的某个关键信息抽离,从而调动起观众的兴趣点。与这种叙事策略不同,强化情绪型的叙事策略是指当故事情节的设计使得观众能够对结果有所期待时,通过不同的电影手法使观众的情绪获得强化。从总体上来说,电影叙事中强化情绪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通过降低信息量来达成,另一种通过情节设计来达成。

(1)降低信息量来突出情绪

以希区柯克的法律电影《我忏悔》中警方介入调查神父的片段加以分析:在影片开头已经交代了案件的前因后果:在教堂做杂工的凯勒入室盗窃被在家的伊列斯特发现而杀了他(故事交代凯勒每个礼拜三都会到伊列斯特家做客)。因此我们能够猜到影片的结果:凯勒被绳之于法。因此观众在整部影片的欣赏过程中,并不会像信息抑制型叙事的法律电影那样乐于探求案件的真实面貌,即前因后果和来龙去脉,而转向对神父的处境的担忧。所以在这种情节结构下的法律电影不可能再次采取上述的第一种叙事策略,转而侧重描述信息之外的其他方面。

《我忏悔》中有如下9个镜头:

镜头序号
剪接方式
内容


——
警方之间的交谈。


叠化
倾斜教堂建筑,白天。


叠化
警方调查1。


叠化
倾斜的教堂建筑,白天。


叠化
警方调查2。


叠化
倾斜的教堂建筑,天色稍暗。


叠化
警方调查3。


叠化
倾斜的教堂建筑,夜晚。


叠化
警方调查4(调查到罗根神父所在的教堂)。

在这9个镜头中,我们无非是看到两种不同的画面。一是警方在排查案发当晚有哪位神父外出过;二是倾斜的教堂建筑。在警方调查的系列镜头中,我们得知案件调查的逐步进展,但是每个调查的镜头都只持续2秒左右;在教堂建筑的系列镜头我们能够得到的信息无非是:1、天色的逐渐变化;2、由倾斜的教堂形象带来的情绪;同时在镜头叠化的过程中起音乐。这两类信息其实都不能左右故事的发展,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在这9个镜头中所蕴含的信息含量并不大。那么这9个镜头的作用是什么呢?

K·T·斯托曼在其著作《情绪心理学》中讨论了认知与情绪的关系。他指出认知与情绪是互为因果并且相互干扰的关系。聂欣如教授在《电影的单调性语言》一文中表述得更为清楚:“从语用的角度看,运动是不断输入新信息的方式。一般来说,静止的镜头信息量比运动的少;持续时间一长,本来不多的信息量更趋于衰减,但情绪的感染力却有可能增强。”这一理论可以对上述9个镜头做出合理的解释。因为信息量的降低,影片叙事实际上将叙事重心放在为观众制造某种情绪。所以当警方因怀疑而调查罗根神父时,影片出现了8次连续的叠化镜头和倾斜的教堂建筑配以音乐来表现这种不安的情绪。《我忏悔》中其实是利用重复和音乐来降低信息含量,从而使认知下降、情绪上升。

《死囚之舞》为了表现死刑的不人道,在当狱警为死囚罗伦斯剪头时,使用了升格摄影与音乐的配合来降低信息含量的做法。我们知道升格摄影造成影片的“慢动作”的效果,也就是将一个动作的持续时间拉长,因此造成电影叙事时间的延长效果。当一个事件在电影中的完成时间超过了它在实际环境中所需时间时,单位时间内的信息含量就会下降,从而激发出观众的某种情绪。

我们在很多美国法律电影中都能找到通过降低信息量来抒情的例子。例如《毒室裁决》中表现森祁贺被处死的片段时使用了特写镜头加音乐的方式来降低信息含量;《杀死一只知更鸟》中通过表演来降低信息含量:当黑人罗宾逊被判有罪之后,影片使用全景镜头来表现白人辩护律师芬奇整理文件。由于芬奇在全景镜头中所占的画面比例很小,他的动作幅度在画面表现上来看也就相对显得很小。这种做法也能有效地降低画面的信息含量,降低观众的认知水平,从而使情绪得到抒发。

(2)通过情节设置来产生情绪

情绪的产生与每个人的认知水平也有密切的关系。和上文中论述情绪与认知的此消彼长的关系不同,这里所说的认知,是指每个人自身的信念和所持有的价值观。这非常符合我们日常生活的经验。例如当我们在商店买东西的时候,售货员的态度恶劣,我们可能会愤怒。这时我们的想法可能是:“我是到商店来买东西的,我花钱还要看你的脸色。”于是和售货员吵架。但是还有另一种可能,我们不发怒。这是我们的想法是:“售货员没素质,和没素质的人吵架降低了自己的素质,还要弄得一天都不高兴,划不来。”之所以会产生这两种不同的结果,是因为每个人看待事物的态度和方式的不同。在日常生活中,类似的例子还能举出很多,这些例子其实都证明了情绪的产生与自身的认知有关。而直接导致情绪产生的则是源于外界的客观事物的某种刺激。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情绪的产生是由于个体受到某种刺激以后产生的身心激动的状态。

美国法律电影通过情节设置能够使观众达到这种刺激,并产生某种情绪。这种刺激可以通过情节中的强烈对比和反差中获得。例如《狂怒》中暴民用木桩撞开警察局的大门,试图将乔抓出来的时候,乔却抱着他的小狗蜷缩在监狱角落的一旁独自等待生命的终结;而当乔的未婚妻追到监狱的时候,看到的是众人的得意与一间熊熊大火的监狱。正是在这样一个缺乏公正的环境中,乔体验到了作为一个文明人变成一个残忍且满怀痛苦的人的过程。通过这一情节设置,影片有效引导观众思考如下这个主题:如果一个社会缺乏基本的公正和监督程序,任何人都可能走上犯罪的不归之路。

再如《黄牛惨案》将故事放在美国西部来表现泛滥私刑问题时,影片结尾的情节设置:不分青铜皂白的非法民团队伍以杀死牧场主金凯而将三个赶牛人绞死,在梅泼斯将情况汇报给警长时才发现,原来牧场主金凯并没有死,并且,开枪打伤他的罪犯已被抓住了。人们惊呆了,杰尔·卡特突然想起其中一个赶牛人马丁在临时前写给他的妻子的遗书,便拿出来念道:“法律是人类的良心,人类没有良心就谈不上文明。”

参考资料:http://www.mtime.com/my/755810/blog/1657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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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6-16
电影《律政佳人》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9-06-15
浅谈《窦娥冤》中的法律意识
对干同一部文艺作品,“横看成岭侧成峰”,不同批评方法和角度的评价,见仁见智是正常的,一个观察角度的所见。也许可弥补或纠正另一角度的不足。如此看来,多角度的观察必益于全面看问题。但是,确定观察角度还应考虑“优选”,对于“公案”题材之作来说,法律的角度似乎更能洞见“庐山真面目”。本文正是基于如上考虑而去探讨关汉卿杂剧(窦娥冤》中的法律意识。
所谓法律意识,通常指的是人们对现行法律和法律现象进行认识、评价和情感体验,并自觉或不自觉地对自己的行为起调整作用的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其内涵比较丰富,我们且把它分为三种类型:其一表现为感觉、情绪、情感等,可名之为法律心理,它处于认识的感性阶段(但不一定都上升为理性认识);其二表现为严密的逻辑推理和较强的知识系统,可名之为法律思想(体系),它是人们理性认识的结晶;其三界于前两者之间,是感性与理性的揉合,来自人们在实践过程中认识的内化和积淀,具有较稳固的结构和模式,支配着主体的法律意愿和期望,自觉或不自觉地影响着他的全部行为。再从法律意识的内容性质来看,可将其分为两种:一种是遵从现行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守法”意识(包括心甘情愿的积极守法意
识和无可奈何的消极守法意识),另一种是与现行法律和法律制度相抵触的“抗法”意识。
作品的法律意识,与作品思想倾向中的其他因素一样,通过作家思想感情的直接抒发或人物形象的塑造体现出来。在《窦娥冤》中,它主要是通过主人公性格的刻划和情节安排而显现出来。概括地讲,该剧在思想倾向意义上的法律意识,即对于元代现行封建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守法”意识,其表现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
首先,窦娥被塑造成一个典型的孝妇形象,她在孝顺中的善良性格历来为人称道。然而,不管窦娥是否通晓当时的家法、族规和国法,她对封建孝道的刻守,同时也包含了对当时封建法律的遵守。窦娥毕生奄无怨言虔诚地侍奉婆婆,惟恐今生孝有不周而碍修行来世;为使婆婆免受拷打,她甘愿冤服死刑,直到临赴法场典刑,还是那般孝顺完美的小媳妇姿态,乞求婆婆“此后遇着冬时年节,月一十五,有清不了的浆水板,淡半碗儿与我吃;烧不了的纸钱,与窦娥烧一陌儿:则是看你死的孩儿面上。”如果说这些孝道行为皆属伦理范畴,那么剧中一个关键情节就必须归入法律范畴了,这就是早在张驴儿父子开始无理通婚时,窦娥只要向邻里求救或向宗族、官府告发,张驴儿父子必被绳之以法。这是一个多么简单的法律行
为,但是窦娥却没有实施,原因究竟何在?是她畏惧恶棍张驴儿父子吗?从她自始至终敢于反抗恶棍行径的一贯性格来看,原因不在此;是她缺乏诉讼意识吗?从她敢于见官对簿公堂并期望官府公正等心理来看,原因亦不在此;那么,根本原因就只能在于她不敢或不想违背婆婆的意志了。
窦娥的婆婆何许人也,窦娥无原则地孝道于她又意味着什么呢?从剧情可知,蔡婆婆寡居十多年以来,一直以高利贷为生,收取的是“去年问我借了二十两银子,如今本利该银四十两”的“羊羔息”。如此高额利息的收取,对于寡妇来说,非有几分强悍或狡诈而莫能为也。窦娥就是因父亲还不起如此高额利息之债,而“分明是卖与他一般”地成为蔡家童养媳。再说张驴几父子霸居于蔡家之后,蔡婆婆与张驴儿之父“一个道你请吃,一个道婆先吃”,分明是已从半推半就发展到乐意招这地痞老头为夫,且欲劝化窦娥嫁于张驴儿。对十此等婆婆,窦娥却一味无原则地孝顺她。究竟是什么原因使窦娥如此孝顺呢?对此,只要对“孝”稍加考察,封建孝道中的法律成份便分明可见,问题也是不难解答的。“孝”这种人类古老
的感情,起源于氏族社会先民们在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而无法掌握自己命运情况下的对祖宗神的崇拜,当生产力水平发展到个体家庭经济形成时,供养老人的事情也由氏族全体成员的共同承担,变为个体家庭中子女对父母供养的责任和义务,与之相应的是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和要求子女奉养晚年的权利,以及家长享有要求子女绝对服从其意志的权力,这种权力在中国古代是有家法族规或国法的制裁手段做保障。按照元朝的法律(许多封建朝代都如此),告发、咒骂父母为“不孝”,不听父母教令亦被视为“不孝”。“不孝”为“十恶”之一,应严加治罪。可见,封建孝道与封建法律结合是紧密的。此时。窦娥为亡夫服孝期
未满,若别人主婚窦娥嫁人,主婚人和窦娥都触犯了法律,需问罪并离之;若父母、公公婆婆主婚,民不告,官也许不理;但窦娥不能告发婆婆(破坏儿媳妇服孝的妇节),否则为“不孝”。那么,窦娥何不告发张驴儿父子?是被张氏父子监视甚严而脱不开身吗?显然不是,因为蔡婆婆已应允婚事,在张氏父子看来,这桩由婆婆包办的婚姻成功指日可待,用不着严加看管;是怕张驴子父子曾有过的勒死蔡婆婆(甚至包括窦娥)的要胁变为现实?非也,因为窦娥肯定认为这种要胁不可能变为现实,所以她一再讽劝婆婆觉醒以拒绝张氏父子。如此看来,答案只有一个,即告发张驴儿父子,便违背了婆婆的意志,对窦娥来说,属“不孝”行为,应按“十恶”之罪加以惩处。如果说窦娥知晓这些法规法律的厉害,那么她是为了守法
而不敢告发;如果说窦娥是个法盲,只知无原则孝顺,那么她也是不自觉地遵守了经过历代内化和积淀于“孝”之中的法律了。所以,不论窦娥是不敢还是不愿去告发张驴儿父子,她的“孝”道意识,实际上包含了对封建法律的“守法”意识。
其次,窦娥对整个封建制度的腐朽本质始终没有透彻认识,也没萌生“抗法”意识。有的论者认为,窦娥在唱出“大人你明如镜,清似水,照妾身肝胆虚实”时,对封建法制抱有幻想;惨遭太守桃机刑讯逼供的“千般打拷,万种凌逼”之后,对封建腐朽的司法制度有了清醒的认识;再到被押赴法场典刑时发出“地也,你不分好歹何为地?天也,你错勘贤愚枉做天!”的控诉时,窦娥的反抗性格达到高潮,以至死后通过鬼魂申冤,这种反抗性格还在继续。我们认为,如此评价似乎有点过于拔高了窦娥。诚然,窦娥的性格发展确实到达不满和反抗的境界,但还不足以堪称对元代黑暗统治的“强烈控诉”,即未萌生“抗法”意识。窦娥有对命运的抱怨:“都是我做窦娥的没时没运,不明不暗,负屈衔冤。”也有对官吏执法腐败的控诉:“这都是官吏每无心正法,使百姓有口难言。”也有过对现行司法机构表示的失望:“不告官司只告天,心中怨气口难言。”但是,剧本及窦娥形象提供给我们的,只限于对桃机这类贪赃枉法行径的谴责,还未触及整个法律制度(下文详论)。至于刑讯逼供,在侦查取证技术水平低下的古代,那时是合“法”的,包公审案也是动辄“大刑侍候”;与之相联的便是判案重口供而轻证据(与今天我国司法重证据轻口供正好相反),只有富于才智的清官审案判狱,才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此,窦娥根本不知道什么样的审案方法合理,只知要求别拷打婆婆。所以窦娥尤怨的只能是桃机和夭命,不可能一顿打拷之后看
清楚封建法制的腐朽本质。
第三,剧本第四折通过提刑肃政廉访使窦天章公正执法为窦娥申冤报仇的情节,以及鬼魂窦娥唱出“将滥官污吏都杀坏,与天子分忧,万民除害。”和窦天章念白的“今日个将文卷重行改正,方显的王家法不使民冤。”还有剧本题目名为“秉鉴持衡廉访法”等等,这些都说明了主人公窦娥和剧本整体的法律意识倾向,是对元代现行法律制度的遵守和对“天子”及“王家法”的拥护,亦即“守法”意识。
在窦娥那朴素(或不自觉)的法律认识里,“天子”是圣明的,“天子”对滥官污吏的腐败也会感到忧虑,因此,“将滥官污吏杀坏”,便是“与天子分忧”。在剧作家的法律意识里,他借窦天章之口表述了这样的法律评价和情感态度:元朝的“王家法不使民冤”。安排两淮提刑肃政廉访使窦天章的出场,以及他为窦娥冤案昭雪的情节,也是基于这种评价和态度。

有的学者认为:“《窦娥冤》其实概括了整个元代的黑暗统治,以及贯串这个统治的横暴、含婪的生活现实。”(张庚、郭汉诚《中国戏曲通史))我们认为这种评价失之偏颇;有的学者认为窦娥性格的一个方面是善良,我们认为,窦娥的善良是在对婆婆的孝道中体现出来的,与她对结合于孝道中的“王家法”的“守法”意识相联系,因此,这种善良应辩证看待;有的学者认为窦娥性格的核心是反抗(包括反抗黑暗社会的不公平,反抗恶势和滥官污吏),我们认为,窦娥恰恰缺乏对受“王家法”保障的封建孝道的反抗,否则,她只要告发张驴儿父子,她的冤屈悲剧便可避免。
但是,以历史的眼光来看,作品缺乏对封建“王家法”的“抗法”意识,剧作家没有赋予主人公窦娥应有的“抗法”意识,这是时代的悲剧、民族的悲剧,我们难以求全责备剧作家。因为中国古代法律史上最大的悲哀,是个人权利从来就没有得到肯定,个人的价值在于尽忠尽孝,而没有“自我”的位置。权利和义务这一对法学范畴,在传统的中国人那里只有义务,没有任何应有的权利可言。比较中西法制史可见,中国古代从未出现过象古罗马(十二铜表法)那种保护个人权利的民法典,因为中国没有出现过象古希腊、罗马那样的可与贵族阶级抗衡的平民阶层。西方的原始宗教发展出“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以及相应的个人权利意识;而中国的原始宗教发展下来是论证宗法制的家天下和专制统治的“合理
性”,作为其支柱的封建孝道,在中华民族的灵魂中积淀并根深蒂固地延生。这是民族的悲剧!在这里,人们连自己对个人权利的意识也丧失了,替之而起的是象窦娥那样力求有一个做稳奴隶的生存空间,当这种空间遭到张驴儿父子、挑机之流破坏时,也就是说连奴隶也不让做时,便仰仗贤明的王侯将相和清官来给个“公道”。真可谓悲之极矣!在中国古代史上,有几个人呐喊过“王侯将相宁有种乎?”又有几个人胆敢怀疑“王家法”并象某些梁山好汉那样“抗法”呢?个人权利和价值的充分肯定,这个历史的必然要求,与它不可能孤立地在某个朝代和某个作家的作品中得到充分的实现,这是时代的悲剧中国古代广大人民群众愚味落后地“守法”,愿意欣赏和共鸣的是与他们的法律意识同类的文艺作品,也许这就是关汉卿不少杂剧反映并歌颂“孝”的缘故。千百年来,多少人看不到窦娥悲剧的深层根源就在于她丧失个人权利意识而对封建法律的盲目“守法”意识,难道今天我们的认识还不应该深入一步吗?
然而,未写窦娥“抗法”,而写她“守法”,不见得是败笔,因为艺术作品的魅力来源从来就是复杂的。今天我们从另一角度去看,在“王家法”淫威笼罩的封建社会,“抗法”之人胳膊扭不过大腿,“理”应冤死;而“守法”之窦娥,竟也难免含冤而死.岂不太令人震撼了吗?
第3个回答  2009-06-15
我现在怎么一看见电影就神经过敏啊,你知不知道现在论文什么价,百度积分又不是虚拟货币,别拿积分说事儿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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