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是有效力的,实际上这个问题在实践中是有一些争议的,简单回答如下:
就业协议法律性质属于预约合同性质,不是劳动合同本身,签订就业协议时各方当事人就明确就业协议不同于劳动合同,签订就业协议是为了将来签订劳动合同,大多就业协议的备注栏里就明确约定:“甲方到乙方报到双方当即正式签订劳动合同……”
毕业生违反就业协议会对用人单位产生损害:用人单位往往为录用一毕业生做了大量的工作,同一旦毕业生因某种原因违约,势必使用人单位的录用工作付之东流,并可能错过招聘最佳时间段。因此违约金的约定主要是为了赔偿用人单位招录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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