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人很好,但是我不知道怎么开口跟老板说辞职???

(刚出来工作的第二年)因为是亲戚介绍的熟人,老板对我又很好。一边学一边做,做了四个月(文职),因为觉得上班时间太长太闷还没有节假日。性格不爱说话,工作上觉得做不来能力有限!
因为怕对不起亲戚、怕老板不肯让我走,所以不知道怎么跟老板说辞职比较好?(不要伤害亲人和老板)

  劳动者可以委婉的跟公司老板说,感谢公司最近几年对自己的栽培,其实自己也有很多不舍,但是为了自己以后由更大的发展前途,只能选择离开,希望老板能够批准和同意。
  一般劳动者辞职,只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辞职到期以后,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结清劳动者的工资以及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你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你承担。

  二、你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你工资或不为你办理离职手续,你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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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6-19
首先认真想好,是自己愿意不能胜任还是工作不适合自己?
前者加强自身内功修养,争取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因为现在找个好工作不容易,找个好老板更不容易!
后者你就坦言实说好了~相信你亲戚和老板会理解你的,毕竟前途重要~!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9-06-19
只能编造理由,比如说,你要回家创业,想自己干,总之根据你自己的情况编造理由,善意谎言,其他的美办法,我刚辞了职!
第3个回答  2009-06-19
1\写一个辞职信,直接说比较好.
2\老板会理解的.
第4个回答  2009-06-19
哎,确实很麻烦。。要不只能欺骗了,说有别的事不能继续上班了表示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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