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本人原本将自己的一套住房卖给下家。但是买卖合同签订后由于种种问题产生了纠纷,一直没有交付使用,我也没有拿到一分钱的房款。后本人于2007年申请仲裁庭仲裁,仲裁结果为买卖合同无效。
由于2004年房子卖出后,我的下家取得了产权证,并将房子抵押给银行,抵押金额为20万元整,至此导致我虽然赢得官司,但是产权证的权利人无法变更为我的名字。
2004年至今,本人一直居住于这套房子内,如今,我下家欠银行的钱不还了,并且于2008年,也就是仲裁判决买卖合同无效之后,又去房地局补领了房产证。银行让其还钱,我的下家说没钱,只有凭其名下(其实已不是他的)抵押给银行的房子。
我想请问:1.现在银行有没有权利拍卖这套住房?
2.在仲裁庭判决买卖合同无效以后,我的下家去房产交易中心补领房产证是否合法?
3.我凭判决书能否阻止法院执行庭的人来强行让我搬离?(这套房产现在是我唯一的一套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