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过程中,如证据原件丢失,复印件被法院认定为真实有效的证据是需要条件的。
复印件作为证据的条件:
一、应当有其他材料来加以印证;
二、对方当事人对复印件的内容表示承认。
符合上述二条中的其中一条,复印件才可以作为有效证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当事人提供证据必须优先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形,允许当事人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法院才能确认该证据的证明力。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78条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提供原件,且复印件经法院核对无误的情况下才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10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当事人提供证据必须优先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形,允许当事人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法院才能确认该证据的证明力。
扩展资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但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订、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诉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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