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3年手受的工伤,当时找了律师,总共赔偿是5万4千多,可是2014年

我是2013年手受的工伤,当时找了律师,总共赔偿是5万4千多,可是2014年只给了一万多,剩下的4万到现在都还没拿到,我该怎么办

用人单位没有履行调解(裁决、判决)书规定的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工伤职工2013年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委托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经劳动争议仲裁或者人民法院审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补偿5.4万余元,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裁决、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的,工伤职工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本次工伤保险关系已经终止,不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分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不再享受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再次发生工伤的,应当按《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履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手续,并按新的认定和鉴定结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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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8-14
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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