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3-15
《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关于民事行为效力无效、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存在差异。具体如下:
1、认定无效的情形不一致。《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认定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不一致。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