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在实际生活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大体存在两种情况:
一是继子女已成年并独立生活,或虽未成年,但他们的生活费、教育费仍由其生你(或生母)负担,因而继父母子女之间只有拟制血亲或一般的共同生活关系;
二是继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由继父或继母负担,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确实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在后一种情况下,继父母子女之间确实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在后一种情况下,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完全相同的。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相互继承遗产的关系,这里的前提是“有抚养关系”。但是,在继父母离婚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就有所不同了。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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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系是终止的。继父母和子女关系的终止,第一种情况是一方死亡,第二种情况是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郭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