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开庭时间可以申请延期,但是当事人应当有正当的理由,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开庭五日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同意延期需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 【开庭通知与延期开庭】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从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劳动仲裁和法院的民事诉讼一致,都是可以申请延期开庭的,但是需要有正当的理由,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受理案件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若没有正当的理由,或者没有在规定的期间的申请延期的,劳动仲裁委员会都是可以不同意延期开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