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革命后,两大法系的侵权行为法发生巨变,其突出表现为全新的归责原则得以确立:在大陆法系,以无过错责任为代表;而在英美法系,法学界和司法界则选择采用严格责任的概念。当下,学界对无过错责任作为我国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支柱之一的地位已经较少存在异议。然而,由于法律移植之风日盛,以及美国法在理智上逐渐取得优势, [2] 国内学者对严格责任这一语汇的介绍和使用日渐频繁,但这同样也带来了一些问题,比如概念的混乱、内涵外延的模糊和不一致等。一些学者认为严格责任基本等于大陆法系中的无过失责任。 [3] 另一些学者认为,严格责任大体相当于特殊的过失推定责任。 [4] 还有人认为严格责任是一种介于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之间的责任形态,或者说大体包含了过错责任的一部分(过错推定部分)和无过错责任(不包括所谓的绝对责任)。 [5]这种状况直接导致了学者们在针对两大法系各自最为重要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进行学术争鸣时,基本上仍处在各说各话的状态,由于相互理解的不一致以及中文本身固有的模糊性,使很多问题的争论成为一种不必要。 [6] 尽管如此,在这种比较、引进、借鉴两大法系侵权法概念的过程中,学者们亦至少达成了这样一种共识,即严格责任是英美法中广泛使用的概念,与之相对应的无过错责任则产生、成长于大陆法系的土壤。它们都大致地涉及到在侵权责任认定过程中,不考虑加害人过错或者至少并不首先考虑过错这样一种立法、司法乃至法学思维上的取向。论文的探讨、分析及学术的争鸣应当建立在概念的明晰精准的基础上,至少所涉概念应当在外延和内涵上有着相对固定、统一、完整和明确的范围及内容,亦惟有此才能避免学术争论中各说各话的尴尬和徒劳。因此,以不同的思路、不同的方案、秉持不同的观点对相同的概念、相同的问题加以探讨才可能是有意义的。鉴于此,本文的分析将以这样一套预设的概念范畴为基础,即在本源意义上,去探究以两大法系既有的法律概念体系、法律文化背景、法制发展模式项下的无过错责任(大陆法)和严格责任(英美法)的缘起和发展。因为只有在生养这些概念的土壤中去探寻它们的真实含义,我们才有可能避免管中窥豹、以偏概全,以致影响到我们最终结论的精准。综上所述,根据本文的论旨,笔者暂且将大陆法系无过错责任和英美法系严格责任大致界定并理解为具有以下的内涵,并以此作为我们进一步探讨的基础:无过错责任是指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由与该损害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7]严格责任不依赖于实际加害人的过失或故意,但以违反保证他人安全的绝对义务为基础。严格责任常适用于高度危险活动或产品责任案件。也称为绝对责任、无过错责任。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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