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现在这条规定在学理上还有不少争议,不同地方不同的操作。建议你还是咨询下管辖法院的立案庭,才能得到具体的答复。
追问我也觉得这条很笼统。。。
追答所以具体还是要看各个地方法院的解释,我查了一些资料,像上海的法院不允许其他代理人,基层法律工作者还去抗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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