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子判给男方,
女方和女儿仍在住,并且有居住权,
但现在男方想要卖掉房子,该怎么办? 是不是无条件的让女方离开此房,还是需要给予女方住房补助等等,详细的咨询下,万分感谢
认真回答,望采纳。
对于这个居住权,法院很灵活的啊,法律也没有什么规定啊。以下的两条是我在一个律师网上看见的,稍有改写但意思不变,你可以对比以下,我觉得这个律师分析的意思于情于理还说得通。
如果是男方结婚之前就购买的房产,那么离婚以后法院判决给他,并判决你有居住权,那么这个房产是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判决的居住权应当是短期的居住权。
如果是婚后取得的夫妻共有财产,判给了男方,离婚的时候应充分考虑双方对房产的购买,或者修建装修都耗费的人力物力,做出了不同程度的贡献,这个情况判决的居住权可能时间久一点。
我看这条论文上面写的,现在离婚后的居住权就像一种帮助一样,法律也没有规定,所以很多都在实际中沿用以前的一个规定,是一般不超过两年,我相信你这个也是吧。最好还是互相协商,一日夫妻百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