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法律不是一日之功,要坚持长期不懈的努力,学好了法律确实能保护自己,保护家人,维护社会稳定。举例:《新闻时空*与法同行》2008年6月3日周2各位听众:欢迎收听《新闻时空》。由于,房地产价格呈现上升趋势,使那些在前些年出售房屋的人,心理出现了不平衡,觉得自己吃亏了,于是他们千方百计地想弥补受损失的那一块,特别是那些前几年在买卖房屋时,没有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的,买房人现在才想办理过户手续的,认为自己吃亏的卖房人,不配合买房人办理更名过户手续,这就必然要引起买卖的纠纷。在今天的《与法同行》节目当中,我们结合有关房地产交易、继承等方面的案例,根据《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案说法。本期《与法同行》的关键词是:学好法律,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由记者李海东、孟渭清采写《与法同行》节目之后是《法制连接》。**********《与法同行》版头曲各位听众:欢迎收听《与法同行》。2005年,张某购买在买房的时候,没有和卖房人李某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到了2007年,张某找到李某想要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李某则以当时卖房子时的价格太低为由,不给相应的补偿,不配合办理房子更名过户手续,要挟张某。为此,张某把李某告上了法庭。文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受理了这起案件。文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何经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房屋产权过户即房屋所有权的变更,是指原房屋所有权人通过买卖、继承、赠与等方式将房屋所有权转移为其他人所有的过程。 房屋买卖中,一些当事人出于逃税等原因而不办理过户登记。殊不知,只有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后,房屋的所有权才会合法地发生转移,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为了保护不知情的买房人,我国的《物权法》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即使卖方没有完全处分权,也不影响不知情的善意人的权利。对不动产制度的规定是《物权法》的重心,《物权法》对于权利的取得、变更,设立了相当完备的制度。这样立法的目的是保护交易安全。何经涛副庭长说,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房价涨得比较快,常常有人以比较便宜的价格把房子卖掉后又后悔了,于是找各种理由撕毁房产交易合同。文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何经涛介绍了依据相关法律对这个案件的处理结果。(1257#按照法律的规定,当时双方买卖自愿,并且卖房人将房屋实际交给了买房人,房屋产权证书都交付,可以证明这是一种善意的转让,买卖行为是合法的,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做了双方的工作,按《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卖房人实际上已经把房屋卖出,买房人实际已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卖房人应该主动配合买房人进行更名过户。这个案例主要适用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还有按照《物权法》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从成立时就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经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所有权取得的方式,符合下列条件的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第一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是善意的,二以合理价格转让,;三转让动产或者不动产依法律规定应当登记已经登记的,或需登记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的。依据上述两法的规定,本案的原告通过善意的受让这种买卖的行为是有效的,也得到了法律的保护,原房屋所有权人应当配合其办理更名过户手续,通过我们的调解,双方对这个问题都有有了一个明确的认识,双方最终达成一个合解协议,卖房人已经配合买房人办理了更名过户。)房屋作为不动产,价格是会随时变动的。在这个案例中,卖方出售房屋时,已经按当时房地产的价值取得房款,也可以说是对买卖行为的认可。但是,因为房屋价格上涨而索要补偿,这个做法实在不妥。假如,房屋价格下降了,买方就买贵了,卖方绝对不会同意给买方把进行补偿的。在这里,我们也要提醒购买房屋的人,在完成交易后,一定要在最短的时间里,办好相关的过户手续,以免给自己留下麻烦。**********《与法同行》插曲2006年,一对夫妻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双方由于在房屋所有权方面发生争议,可是双方争议的房屋是单位分的房子,双方都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文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何经涛副庭长介绍了审理结果。(录音:双方争议的房屋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属于单位的分房,没有所有权。按法律规定没有取得所有权的或者说没有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在离婚过程中存有争议,没有协商成的按规定是不能判所有权的归属,因为这个房屋本身就不是你们的房子。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归当事人使用,那么在这个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提出诉讼。根据这条规定我们就采取了一种协商的方式由当事人来协商使用权由谁来居住。通过这种协商也能达到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目的。最终审理这个案子有一方取得了房屋的使用权。房屋的使用权的一方给另一方拿了几万元的补偿。) 文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何经涛说,在《婚姻法》中,对夫妻离婚时的住房分配,是有明确规定的。(录音:1270#在离婚案件中对房产争议的比较多,他家庭主要的财产,那么在离婚过程中双方都可能主张分配这个住房,在没有其它财产可分配的情况下,这个房子归到一个人,那么那个人也很难得到那部分对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2条的规定进行如下处理,第二条是这样规定的,离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和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就是说双方你也要房子我也要房子,可以说你出30万元我出35万元,以竞价高为准取得。另一种方式是一方主张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做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就是双方对房屋的价值是多少产生分歧的话,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对这房屋价值进行明确,然后按明确的价值,取得房屋的返给没取得房屋的一部分价值。那么第三条规定,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的房款进行分配,一般都是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双方出售住房的基础上。或者说把房屋出卖后双方直接分得价款,这也是一种解决的方式。)**********《与法同行》插曲2007年5月,文圣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例:一位老人在生前立下遗嘱中提出:他过世以后,家里的住房产权,只由他的一个儿子继承,他的妻子和另外两个儿子,都没有继承权。这个遗嘱提出后,遭到了大多数家庭成员的反对,进而由家庭纠纷,发展到诉诸法律。文圣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这起案件。文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何经涛介绍说,按照法律规定,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文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何经涛介绍了对此案的审理结果:(录音:1271#07年5月我们办理一起继承案件,当事人起诉的原因是拿一个被继承人就是我们所说的死者他生前立有一个遗嘱,提出把家有住房全部给了本案中的原告,就是把房子给了三个儿子中的一个儿子,他就拿这个遗嘱到我们法院起诉,因为这个房屋是被继承按人是一个老人,他的配偶还在,他的配偶也享有一半的所有权,他只能处理他自己那部分50%的遗产,他把房子都赠送给儿子这其中50%是无效的,它触犯了他配偶的遗产。我们根据法律规定认定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是真实的,处理自己那部分的遗产是有效的,处理他配偶那部分的是无效的。)就普通百姓来说,房产是家庭中价值最高的财产,不少家庭为购置房产不仅倾其全部财力,而且背负沉重债务。那么要想保证房产在交换过程中,不损害自己和他人的利益,就要学好、学懂《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用法律来保护合法权益。 ********《法制连接》曲2008年5月18号,有关部门在对成都市武侯区健力体育文化用品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无任何产品说明及质量保证的4-5人用的帐篷。地震前该帐篷的销售价格为480元/顶,地震后的销售价格为800元/顶,成都市武侯区健力体育文化用品店构成了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责令其立即整改,并依法予以罚款1万元。 成都长运彭州锦城运业有限公司驾驶员汪辉在5月1号下午两点左右,驾驶牌照号为川A·FC335出租车在彭州西门胆结石专科医院搭载三个去成都市天府路市场的乘客时,不打表计价收费,按政府定价应收取5元车费,实际向乘客索取10元。构成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违法行为,成都市物价局对成都长运彭州锦城运业有限公司罚款4万元。同时,责令该公司立即纠正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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