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处理
(一)出售方(承租方)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第一条规定:“根据现行增值税
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
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受让人(出租方)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
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的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
完全转移。改变了过去从形式看待售后回租的行为,将资产的出售和租回视为同
一项交易,因此,税务处理上不再分解为出售和租赁两笔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和
营业税征收范围。但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是相对于出售方(承租方)而言的,
对受让人(出租方)仍应按相关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
追问受让人(出租方)按融资租赁业务缴纳增值税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出售方(承租方)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追答回答在上面是全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