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是这样的,我跟我老公结婚之前他爸生病有点债欠着,那是他妈妈自己去借自己去还的,那时我老公不知道有多少,我自然也就不知道,只知道有那么点债,婚后也没有马上明说,后来问他妈妈,他妈妈说有20万,去年他跟我老公单独说有23万,今年跟我们两个说有25万,我觉得这个债有点问题,不想偿还,现在他妈妈逼着我老公去借钱给他,我想问一下,这个债我有没有义务偿还的,如果我老公现在为他妈还债而背着我到外面借钱,那么他所欠下的债算不算我们共同的,我要不要承担,还有,我如果离婚,我除了让他给赡养费之外,我女儿能得到什么。
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婚前债务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特殊情况除外。因为是他母亲借的,所以与你无关。如果你老公现在为他妈借钱还债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不是用于你们夫妻生活所需。离婚的话,子女会得到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扩展资料: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婚姻法
你好,曹律师,我老公现在是4000元一个,如果离婚我女儿能得多少一个月的抚养费,女儿现在15个月,如果他不同意离婚的话,法院给不给离的啊,还有,如果我们有婚内协议,就是他借的钱去给他妈还债的不算我们夫妻共同债务,大家都签了字。只是没有去公证,那这样的有没有法律效力的。
追答1.一般抚养费都是400-500元每月,学习费用和医疗费用平摊直到独立生活为止。跟收入关系不是很大。
2.他不同意离婚的话向法院起诉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3.婚内协议如果没有你老公的债权人签字,对债权人是无效的,他还是可以在你们离婚后向你索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