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个同事,来公司1年了,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现在她想走了,老板不批怎么办?

我这个同事来公司1年了,公司不给交保险,也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找劳动仲裁可以要那些补偿?

还不批?那是给自己找麻烦呢。
第一,补偿一年的各项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你们那标准我不知道是多少,劳动局会给的。
第二、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自第二个月起满一年,每个月是双倍的工资,就是你可以再申请11个月的工资。
第三、对企业的处罚,这个和你没关系。追问

其实她不想搞的太僵,因为她觉得老板平时对她挺好的!这个对企业的处罚是怎么样的啊?像我们车间里的工人基本上都没有签合同也没交保险的,有的来工作都两年了!

追答

我们这里是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办理劳动手续。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法人的责任。那些没签合同的对企业来说其实都是风险,对企业的运营是没有好处嘚。完善劳动手续,对企业也是一种帮助。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07-29
劳动法有如下条款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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