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企业承揽异地项目,持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及合同等资料到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理开具建安发票,以票管税,营业税、城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河道费查实征收,企业所得税按当地预征率预征,待回到总机构计入收入,年末汇算清缴,在项目所在地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减。如果没有将在项目所在地代开的发票并入收入,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如果被税务稽查发现,首先,怀疑你公司有隐瞒收入的行为,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定性为偷税,如果你公司能够证明没有主观故意,确定为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次,你公司能证明异地收入未计入收入确属非主观故意,再看偷税比例及绝对额度,如果够10%及3万元以上,一样定性为偷税,所以这个问题很严重,希望你要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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