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上其他亲属关系一般有三种情况:
一种是集体户,户籍上的人与户主并没有亲属关系;
一种是家庭户,是指户籍的人与户主存在投靠关系,不是亲属关系;
还有一种是抱养或收养关系,被收养人与户主没有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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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可以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类。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血亲,前者是指出于同一祖先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后者是指彼此本无该种血亲应当具有的血缘关系,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的条件。
确认其与该种血亲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亲属,如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就是拟血亲。姻亲是指除配偶外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包括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姻亲之间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具有权利义务关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户籍
其他亲属关系是指户主的非直系亲属以外的其他亲属关系。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我国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亲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儿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如伯伯、叔叔、姑母、舅、阿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亲属不等于家庭成员,有亲属关系的人可能分属于多个不同的家庭;家庭成员并不绝对有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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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亲属的产生只能基于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制三个原因。因婚姻而产生的亲属,是指男女因结婚而形成夫妻关系,也称为配偶。由此产生夫对妻的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妻对夫的父母、兄弟姐妹等的姻亲关系。因血缘联系而产生的亲属,限于自然血亲。
因法律拟制产生的亲属。即基于某种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法律认可主体之间互为亲属,如因收养成立而发生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因扶养关系而发生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均被我国法律确认为拟制血亲。
第二,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亲属关系产生后,主体间的亲属身份和称谓一般是固定不变的,除依法律规定外,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亲属间的身份和称谓,从其形成的原因和可否变更或解除的角度,可分为两种:
一是自然形成的亲属关系或者说因出生而形成亲属关系,属于绝对的永久性的亲属身份和称谓。当事人无法变更;
二是基于婚姻或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亲属身份和称谓,属于相对的可变更的亲属身份和称谓。也就是说,这些称谓可依法离婚或解除收养而终止。但当事人不得随意自行解除。
第三,法律确认一定范围的亲属相互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关系。正如恩格斯所说的:“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等称谓并不是简单的荣誉称号。而是一种负有完全确定的。异常郑重的相互义务的称呼。这些义务的总和便构成这些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实质部分。”
亲属这种社会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不同,它一经法律调整,即在具有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互有扶养权利义务的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祖孙、亲兄弟姐妹等。
当然,法律上无扶养权利义务的亲属。如叔侄、甥等。仍可出于道义而相互扶助。法律上并不干预。我国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为禁婚的亲属。他们负有相互间不得结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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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不等于家庭成员,有亲属关系的人可能分属于多个不同的家庭;家庭成员并不绝对有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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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可以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类。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前者是指出于同一祖先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后者是指彼此本无该种血亲应当具有的血缘关系,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的条件,确认其与该种血亲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亲属,如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就是拟制血亲,养兄弟姐妹也属于拟制血亲。
姻亲是指除配偶外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包括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姻亲之间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具有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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