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常州大学城租了一间单身公寓, 签订的租房合同是1年, 房租半年一缴. 下个月到期, 因房子太吵不想租了. 提前一个月多通知房东, 房东竟然不同意, 要求我继续履行合同, 即到一年后才可搬走. 查阅租房合同, 没说一定要租满一年, 也没说违约后违约金如何处理. 请问我可以搬走吗? 还有半年的水电费没交, 都不想交了, 到时候直接走人. 可以吗?
押金1200. 我甚至可以将押金给她当违约金, 现在她竟然不让我走, 一定要注满一年才可以走. 没有这样的吧? 还说我搬走是我个人行为, 跟她没关系. 我想我就搬走了下半年的租金不交, 她不会明年还找我吧?